索 引 号 k12498411/2017-00420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17-06-02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7〕8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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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7〕8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市、县(区)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市、县(区)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相关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市、县(区)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一)市、县(区)气象部门与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交接已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项目,气象部门要继续做好图纸技术审查、防雷跟踪检测、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许可等相关工作;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未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统一纳入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气象部门不再办理竣工验收许可。自交接之日起,市、县(区)气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由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市、县(区)气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不再受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由各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受理。

    三、清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

  (一)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雷设计和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进一步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防雷检测市场培育力度,规范防雷装置检测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满足防雷减灾服务市场需求,扩大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覆盖面,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五、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监管、防雷行政许可、防雷技术服务和防雷监督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责,加强对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将防雷安全监管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和联合检查体系。

  (三)市、县(区)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灾害调查鉴定和科普宣传工作。

  (四)市、县(区)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规定承担防雷监管责任,要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要指导督促本行业相关单位做好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

  (五)市气象局、市城乡建设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及时协调解决防雷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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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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