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05-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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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5〕5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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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05〕52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5] 6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贷款

保证保险经营风险化解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业务发展迅猛,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但在车贷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机动车辆贷款债务人恶意骗取贷款、逃废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急剧增加。为维护我省金融秩序,推动“诚信江苏”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对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的控制,加大对恶意逃废机动车辆贷款债务不良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化解风险。现就加强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化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贷款催收工作。贷款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同分析风险,商讨对策,抓好清欠工作。车贷险累积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要成立专门机构,抓好风险控制和化解工作。贷款银行应积极做好催收工作,与保险公司加强逾期对帐,及时通报信息,使保险公司充分掌握风险状况;对有恶意欠款行为的欠款人,及时办理诉讼或申请执行手续。

二、依法惩治逃废机动车辆贷款行为。银行同业公会将认定为逃废机动车辆贷款的恶意债务人,列入“黑名单”,在系统内公布,供会员单位查询,并组织会员单位采取合法有效措施联合制裁。同时,建立公安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情报协作制度,及时通报机动车辆贷款黑名单和机动车辆贷款诈骗犯罪情况。对利用消费贷款进行诈骗活动或侵占、挪用债务人还贷款项,涉嫌刑事犯罪的,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办。对债务人拒不按消费贷款合同还贷,银行或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尽快结案和执行。公安交管部门在交通管理执法时,依法协助打击逃废汽车消费贷款行为。

三、开展专项治理行为。省政府近期将在全省开展针对机动车辆贷款债务人逃废债务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在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方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江苏银监局和江苏保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加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和新闻宣传工作。认真研究车贷险法律纠纷特点及与机动车辆贷款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证据要求,解决车贷险案件法律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处理车贷险案件。新闻单位要正确引导,积极宣传,为惩治逃废汽车消费贷款行为和整治信用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适时恢复车贷险业务。保险部门和银行机构要认真总结机动车辆贷款经营中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承保规程,增强管控能力,争取在车贷险风险得到基本控制后,恢复车贷险业务,为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繁荣地方经济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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