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6-00239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6-04-08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6〕4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号)等文件精神,紧密结合连云港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www.ju111.net
2016年4月7日
连云港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号)等文件精神,紧密结合连云港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意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党中央、国务院对海绵城市建设高度重视,江苏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新型城镇化和水安全战略的部署要求,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连云港市地处区域排水末端,水资源缺乏、水环境污染、水文化消失、水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转变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加大海绵城市建设的推进力度。
二、明确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加大城市径流雨水源头减排的刚性约束,有限利用自然排水系统,建设生态排水设施,充分发挥城市绿地、道路、水系等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城市径流污染负荷、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
(二)基本原则。一是规划引领。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科学划定蓝线和绿线,并加强规划管控。城市各层级、各相关专业规划及后续的建设过程中,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内容,先规划后建设,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发挥规划控制和引领作用。二是生态优先。城市开发建设应保护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可持续水循环,提升城市水循环系统的自然调蓄和自然涵养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三是安全为重。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安全为出发点,综合采用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提高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增强防灾减灾的能力,保障城市水安全。四是因地制宜。根据连云港市自然地理条件、水文地质特点、水资源禀赋状况、降雨规律、水环境保护与内涝防治要求等,合理确定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科学规划布局和选用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透水铺装、多功能调蓄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五是统筹建设。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在各类建设项目中严格落实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统筹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三)目标任务。2016年年底前,市、县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同步完成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制订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形成切合实际的技术标准规范。2017年年底前,结合城市建设需求,市区范围内至少建成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示范区,县内建成一定数量的示范项目,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70%以上的雨水得到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得到有效削减,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三、落实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城市自然水系统保护与生态修复。强化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控,科学确定城市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和生态保护空间,严格城市蓝线、绿线管理,恢复或保持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禁止填湖填河造地、非法圈圩和非防洪建设需要的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保护好山水林田湖自然本底。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加强各专项规划间的协调与融合,构建城乡一体、区域联动的空间格局,夯实海绵城市生态基底。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土地开发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江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加强水系沟通,严禁随意填埋水体,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改造渠化河道、恢复已覆盖的水体。重视滨水绿廊建设,强化河湖水体和岸坡生态化处理。加强河道整治,通过雨污分流、控源截污、河道疏浚和补水活水等措施改善河道水质,增强调蓄和行泄能力。
(二)提升园林绿地调蓄和净化雨水的功能。把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列入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内容,围绕绿网、水网、路网的有机融合,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要求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城市绿地系统调蓄、净化雨水等功能。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统筹开展城市公园绿地竖向设计。公园绿地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尽量减少硬质铺装,步行系统、停车场等宜采用透水铺装;结合公园的布局和生态景观等要素,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提升公园绿地滞蓄、净化雨水的能力。各地要充分利用植物园和苗圃基地,开展试验与研究,选育和储备适合本地生长、生态和景观效益良好的水生植物和耐水湿植物。
(三)建设海绵型道路和广场。转变道路、广场建设理念,变快速汇水、排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城市道路、广场对雨水渗、滞、蓄能力。新建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采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形式,采取不设道路侧石或在道路侧石预留雨水蓄滞通道等措施,增加道路绿地雨水吸纳能力。在新建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广场、停车场设计和施工中,推广使用透水技术,采用可透水材料、可下渗结构等,切实增加透水性。城市广场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最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按照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要求,有计划对既有道路、广场实施海绵化改造。
(四)推进海绵型地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推广建筑雨水收集利用和屋顶绿化技术。小区室外步行道、停车场应采取透水铺装、鼓励住宅小区绿地采用雨水花园等形式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或相应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型住区建设要求。在城市低洼易淹易涝区和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要同步考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与排水设施能力建设。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践行生态优先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尽量较少建筑和广场的硬质铺装面积,推广使用透水铺装、屋顶绿化、下凹式绿地和下沉式广场。规划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透水铺装、建设下凹式绿地或雨水花园,有条件的要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借鉴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结合重点中心镇、综合规划建设示范镇等示范试点,统筹运用工程和绿色生态措施,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海绵型小城镇。
(五)提高城市排水系统能力。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既要注重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就地吸纳雨水能力,又要全面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尽快易淹易涝片区改造,实施雨污分流,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排涝泵站和排涝河道等基础设施,加强排水管网养护和城市内涝灾害风险排查,开展城市内涝灾害风险预警,全面提升城市整体排水防涝能力。加强城市排水系统与城市外围防洪排涝体系的衔接;结合流域、区域治理,积极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和岸线生态整治,加强堤防、涵闸、泵站、蓄滞场所的管护和能力提升。严格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水体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根据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四、加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制度保障
(一)建立组织机构。市、县政府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任务和分工,协调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跨区域、跨部门的有关事宜。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部门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需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改革部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基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PPP模式,并加大公共财政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科技部门要重点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研发;气象部门要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规划、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
(三)强化示范带动。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科学划定海绵城市建设的试点区域,拟定建设项目计划。抓好试点区域和示范项目的建设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工作和技术研究,结合工程实践总结提炼工作经验。要委托专业的技术咨询公司与本地设计单位配合,指导各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培养本地人才队伍,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强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运行管理,建立长效管控机制,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考核,发挥功能效益。
(四)筹措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各级投融资平台需积极参与并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创新运营机制,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
(五)抓好督查考核。各级政府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的专项督查考核办法,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目标和具体项目纳入督查考核范围,跟踪督查各类文件、任务的落实情况,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