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1-00115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11-04-29
标 题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文 号 连政办发〔2011〕7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工作目标、主要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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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1〕75号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学前教育

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工作目标

  (一)学前教育高标准普及。到2015年,全市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8%以上,其中城镇达99%以上,农村达95%以上;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取得新进展,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城镇达90%以上,农村达80%以上。

  (二)扩大优质资源覆盖率。2011年起新增幼儿园必须按省级优质幼儿园标准建设。到2015年,省级优质幼儿园占比达70%以上;到2020年,省级优质幼儿园占比达90%以上。

  (三)提升幼儿园建设水平。到2012年,每个乡镇至少办1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

  (四)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制定落实发展规划,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进一步合理优化公办幼儿园布局。到2015年,城区公办幼儿园占比达60%以上,县域公办幼儿园占比达70%以上。

  (五)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每所幼儿园至少配2名安保人员,配备符合技防标准的安保设施。幼儿园食堂均达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B级以上,新建幼儿园及省、市级优质幼儿园达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A级。

  (六)保证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数量。市、县(区)要保证公办幼儿园每年增加一定数量事业编制。2011年至2015年,各区每年引进(含小学转岗)不少于10名公办幼儿教师,各县每年引进(含小学转岗)不少于60名公办幼儿教师,并逐年增加。

  (七)持续提高幼儿教师合格率。到2015年,幼儿园园长、保健员、保育员上岗持证率达100%,专任教师上岗持证率达90%以上。每所幼儿园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师达到50%,幼儿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

  (八)保障幼儿教师工资和待遇。公办幼儿园在编幼儿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到位。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研究制订学前教育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九)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将学前教育管理纳入政府考核目标,由市政府组织市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进行考核。

  (十)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统筹改革发展,科学制定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各县区政府要深入调研,准确掌握当地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存在问题,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要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有所突破。行动计划要与全市十二五学前教育普及提高工程、农村幼儿园建设工程、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相结合。

  (二)加强协调合作,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责任,根据区域建设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高政府保障水平。要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突出矛盾。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规范发展。要对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由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安置幼儿。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

  (三)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奖代补制度。自2011年起,各县区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要完善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幼儿家庭共同承担幼儿培养成本的合理分担机制。市、县(区)财政建立以奖代补制度,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区域内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幼儿教师培训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进入幼儿园就读给予资助。各县区政府要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加大对优质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并对承担普惠性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

  (四)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县级统筹、县乡(镇、街道)共建的管理机制。在坚持政府为主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特色化、多元化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学前教育需求。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督导评估、考核奖惩制度,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政府部门工作考核范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农村(社区)学前教育规划、建设、周边环境治理等任务,要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扶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要建立学前教育发展激励机制,定期开展学前教育发展先进乡镇(街道)创建评选活动,宣传推广成功经验,表彰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五)扩大优质资源,提供优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坚持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把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基本同等的学前教育服务。积极开展省、市级优质幼儿园和合格幼儿园创建工作,对创建成绩突出的幼儿园予以表彰奖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符合学前教育要求的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明确公办幼儿园独立法人资格,小学附属的幼儿园独立建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实施园园通工程,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各县区要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1万人左右建一所2轨及以上的幼儿园,逐步实现适龄儿童就近入园。要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六)实现分级管理,规范各类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和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和办园类别,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未达标幼儿园不得与收费等级挂钩。

  (七)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学前教育差距。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为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适量事业编制。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的村幼儿园,有条件的可办成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其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分园)要求的村,可设立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学点。中心幼儿园与分园(教学点)可实行人员、教学、经费等统一管理。加大农村幼儿园建设力度,逐步使全市所有农村幼儿园达到省级优质幼儿园标准。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要设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必须做到园舍独立、财务独立、管理独立、人员独立。同时,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的选任,可参照当地中心小学校长的任职办法选拔聘任。

  (八)严格准入制度,切实提高幼儿教师综合素质。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在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继续担任相关职务。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依托全日制高等师范院校加大培养力度,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加强幼儿教师在职培训,实行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园长和幼儿教师全员培训计划。加大省特级教师、市名园长和名教师的培养力度,积极为青年教师成长搭建平台,全面提升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

  (九)规范办园行为,不断优化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须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按照市公安部门规定的技防实施标准,配备安保设施和安保人员。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建设幼儿园食堂,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根据在园幼儿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严格幼儿园接送车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制定消防应急疏散等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努力提高保教质量。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坚持保教结合,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保姆化倾向。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对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玩教具、幼儿图书配备、发行和使用的指导,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依托省级优质幼儿园搭建服务平台,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的早期教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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