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1-00159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1-08-29 |
标 题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1〕13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88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在全市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
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连云港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收费公路规范有序发展,保障我市公路交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88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在全市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市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在此基础上,积极配合上级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动公路交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清理内容
(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的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从2004年11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情况的,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和第3种情况的,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报请省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报请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三、工作机构
(一)为保障全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成立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分解落实工作责任。
(二)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此次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布置、核查和监督实施。各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及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翔实。
四、实施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至9月5日)
全面清查和核实截至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二)清理核查阶段(2011年9月6日至9月15日)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苏政办发〔2011〕88号提出的清理内容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如审核发现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措施。
(三)整改规范阶段(2011年9月16日至11月15日)
严格按照省工作组办公室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的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等各类问题,逐路逐项进行整改落实,确保在2011年11月15日前整改到位。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
省工作组办公室根据清理核查阶段提出的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对我市在自查自纠阶段上报的整改意见及措施进行逐一验收。
(五)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依据上级要求和安排,做好总结完善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理公路超期收费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是今年国务院部署的全国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保障我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专项清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和单位专项清理工作。各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专项清理工作。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落实专项清理工作责任制,对专项清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依法清理,稳步推进。收费公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情况较为复杂,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现有政策法规和有关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要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公路收费秩序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此次撤并的收费站点的债务、人员分流要提出明确的方案,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并取得实际成效。
(四)加强研究,完善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深入研究,妥善解决。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精神,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抓紧研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基础、各级政府责任清晰、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投融资机制,促进和保障我省普通公路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强化公开,接受监督。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次专项清理工作,及时宣传解释有关情况,正面引导舆论。经省政府批准撤销或合并的收费站(点),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清理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公布站点名称及位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单位、政府还贷公路的还贷情况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