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8-00025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18-02-01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8〕1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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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8〕1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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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1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加强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的建设、管理和应用,通过集约化方式,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连政发〔201712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单位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 市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原则上不再新建、续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现有的应用系统应按市政府统一要求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按照上级关于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的要求,各县区(管委会)原则上不单独建设政务云。使用市政务云平台的所需费用由各县区(管委会)承担。

第四条 市政务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动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建设、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市级机关单位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办)承担。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各自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市信息中心负责政务云平台的日常运维、技术支撑、服务保障和平台安全,及时处理各类技术问题,协助市电子政务办指导使用单位开展系统集约化整合及应用系统的部署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云平台建设、运维、购买服务等所需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政务云平台建设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包括系统集成商和云平台相关软硬件厂商,协助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信息中心做好建设、运维和服务保障工作,配合使用单位完成应用系统向政务云平台部署或迁移。

第五条 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等环节。

第六条 使用单位在政务云上部署信息系统,须根据实际需要向市电子政务办提交使用申请(详见附件),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性能、安全自测报告及其他申请材料。

由市电子政务办会同市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结合政务云平台支撑能力,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经批准同意后的信息系统,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市信息中心将所需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开通需求书面告知服务单位。应用系统运行所需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等正版基础软件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自行提供。

  (二)服务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为使用单位开通测试资源,及时将开通结果告知使用单位和市信息中心,进行入云信息系统的测试和部署。

(三)使用单位针对测试结果进行调整,并通过第三方安全检测后,测试资源转为正式资源,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四)服务单位将部署上线情况提交至市信息中心。

  第八条 已部署在政务云上的信息系统的资源变更或退出,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市信息中心定期根据使用情况,会同服务单位和使用单位调整优化云资源的分配,以实现科学、合理、稳定、高效地运行。

(二)正式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根据业务需求调整云资源配置的,须向市电子政务办提交变更申请。市电子政务办会同市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通过后,服务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使用单位须重新提交本办法第六条中的有关材料。

(三)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平台服务时,必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向市电子政务办提交终止申请。审核通过后,服务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回收相应的云资源,终止有关服务。

()服务单位须将使用单位提出的政务云资源变更或退出办理结果提交至市信息中心。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云资源,管理各自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监控运行状况,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

第十条 市信息中心建立健全日常运行和业务办理流程,建立统一的运行服务保障体系,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和规范,做好运行保障工作。同时,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定考核管理办法。

市信息中心负责制定、落实并完善机房管理制度,确保政务云平台机房安全稳定运转,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日常行为规范、机房值班制度、机房进出管理制度、故障处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服务单位协助市信息中心做好政务云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监控云资源使用,及时解决云故障,每月向市信息中心和使用单位提供云资源使用情况、运行维护报告和优化建议,确保政务云平台和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转。

服务单位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和方案优化,配合使用单位完成应用系统上线和迁移工作,定期举办云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推广政务云平台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平台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信息中心会同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应用系统管理和安全审计,明确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开展安全建设,加强日常监控,保障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加强政务云平台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每月发布安全公告,每年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政务云平台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等用户资源,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复制和利用用户数据;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用户数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运行应用系统的各类设备,服务单位不得安装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或第三方的应用系统;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的设备和软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市信息中心对各单位应用系统的云计算化比例、云资源使用效率、云安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督并量化考核。每月将相关情况送市电子政务办备案,并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审时,作为安排信息化建设、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电子政务办会同市信息中心和各使用单位,每年对服务单位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为服务响应、服务满意度、服务质量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选择服务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云平台为非涉密的基础软硬件平台,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为全市电子政务应用提供统一的基础设施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务云资源申请表

    


附件

市政务云资源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拟申请资源所使用的应用系统名称


应用系统功能介绍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

等保三级  □等保二级  □尚未定级

应用服务范围

电子政务外网      □互联网

其他专网:      

云主机配置要求

台数:     

CPU         □4  □8  □16

内存:     G    □4G □8G □16G □32G

硬盘:     G

注:1.请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填写配置需求;

2.一个应用系统填写一张申请表,系统功能介绍一栏不够填写可另附说明;

3.若一个应用系统系统需要多种配置的云主机,一种配置对应一张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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