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1-00199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1-12-25 |
标 题 | 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建设领域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1〕19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建设领域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建设领域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在
建设领域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建设领域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建设领域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
(市城乡建设局 2011年12月)
为加快推进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领域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技术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为用户实施和管理节能项目,通过节能效益收回投资、获得合理利润,并在合同完成后将节能项目无偿交付给用户使用的服务方式。近年来,我市节约型城乡建设和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率已达100%,施工和验收率达92%。但从总体上看,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工程对绿色建筑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仍然有较大差距。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进一步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完善激励扶持政策,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与模式,对拓展建筑节能项目投资渠道、促进建筑节能产业化发展、推动节约型城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在全市建设领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10个,培育重点节能服务公司2-3个。加大扶持和培育力度,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建设领域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建筑节能工作由主要靠政府推进转向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形成较为集聚的节能服务产业基地和较为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在大中型公共建设项目(包括行政机关办公楼、高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建筑,旧厂房、旧工业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中,先行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示范试点。对综合节能达到20%以上且保持长期稳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三、强化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扶持
(一)加强政府资金引导。按照《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19号)以及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积极申报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省级引导资金。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连政规发〔2010〕3号)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工作。
(二)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根据国办发〔2010〕25号文件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从事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企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4.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会计事项处理办法按国办发〔2010〕25号文件执行。对列入政府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因实施节能改造而节约的相关能源费用,除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外,可用于弥补本单位的公用经费不足。
(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各商业银行拓宽服务领域,创新信贷产品,为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及时满足企业资金需求。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优先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担保。鼓励社会投融资机构比照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担保的相关优惠政策,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担保服务。
四、加强对建设领域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一)鼓励创建本地节能服务公司。鼓励本地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太阳能光伏光热、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生产和安装企业,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节能服务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本地节能服务企业的设立,指导和帮助其做大做强。支持引进国内优势的节能服务公司进入本市建筑节能改造市场。
(二)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培训。充分发挥各级城乡建设部门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开展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法规、专业技术、项目服务等培训,不断提高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水平。
(三)健全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组织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行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作为落实全社会节能降耗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级城乡建设部门要广泛宣传推进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