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6-00376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6-07-21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6〕10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和整治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保护互联网金融创新,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促进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5〕14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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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1日
连云港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和整治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保护互联网金融创新,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促进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5〕14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保护支持合法合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一方面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另一方面统一把握舆论口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中的次生风险。
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合法合规经营但风险较大的,及时整改并加强风险管控;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停止业务并限期整改;对持有金融牌照、但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停业整改,回归资质业务;对没有金融牌照、风险较小的,采取多种方式逐步化解;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业务极不规范、有意逃避金融监管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金融牌照、涉嫌恶意欺诈、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工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办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一方面立足当前,有效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另一方面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P2P(点对点)网络借贷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要严守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依法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范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无相应业务资质的,不得开展支付业务及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保险服务。保险公司要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虚假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五)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非法集资,要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落实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不当宣传金融产品和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宣传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七)各类交易场所业务
各类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开展业务。市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我市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的交易场所,不得在我市开展业务。
(八)民间投融资机构活动
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三、多措并举,注重实效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监督相关资金账户,做好统计分析,实时掌握资金动态,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平台,为整治工作收集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落实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的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适时采取措施。
(五)加强内控管理。经批准设立的机构负责清理排查本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监管套利。各有关部门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清理整顿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连云港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住房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市金融办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注重部门统筹。成立八个联合办公室,负责省、市确定的八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八个联合办公室牵头部门分别为:市金融办、连云港银监分局牵头负责P2P领域专项整治,人行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第三方支付领域专项整治,市金融办牵头负责股权众筹领域、各类交易场所领域及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领域专项整治,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负责互联网保险领域专项整治,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市维稳办牵头负责民间投融资机构普查工作。牵头部门统筹全市范围内相应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各县区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工作。
对于交叉嵌套领域、企业和业务的专项整治责任,由市领导小组研判本质属性,确定责任部门,扫除监管盲区,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以及后期的日常监管、长效管理全覆盖。
(三)落实属地原则。各县区政府为本区域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注册在本辖区内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专项整治,承担组织协调、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各县区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专项整治的重点,建立相关领导和工作机制。
(四)强化协调配合。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牵头部门提出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要予以支持。公安、工商两部门参与各个分领域联合办公室。加强市级部门与县区政府之间协调配合,条线管理单位要指导各县区派驻机构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
(五)做好督促指导。市金融办负责制订我市整体实施方案及P2P、资产管理机构、民间投融资机构和各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操作方案。各牵头单位根据省各领域整治工作操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领域操作方案,指导各县区做好工作,适时开展督查。各单位要强化上下沟通、左右衔接,定期将工作动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第一时间报送。
五、稳步有序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5月15日-6月10日)
6月10日前制订我市总体实施方案和P2P、资产管理机构、民间投融资机构和各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操作方案,并将总体方案和操作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排查阶段(6月11日-7月31日)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全面排查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摸清底数,建立档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订清理整顿方案。各县区、各部门于7月26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风险排查情况和清理整顿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7月28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清理整顿阶段(8月1日-10月31日)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对本地、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并向违规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同时,对前一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分别组织自查,市领导小组组织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督查和中期评估。各县区、各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10月2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章建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针对专项整治中暴露出的问题,根据省统一安排,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监管规则。
(五)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2017年1月31日)
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区、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县区、各部门形成本地、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总结报告,2016年12月3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2017年1月1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