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04-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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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4〕5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全面发展,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拟定了《关于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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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04〕58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全面发展,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拟定了《关于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创建活动的意见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四年四月)

今年9月,国务院将召开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全面发展,迎接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召开,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今年在全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为了认真开展好此次创建活动,根据省民委苏民发[2004]4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广泛开展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活动,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形成人人关心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人人关心民族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全市各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为实现富民强市、快速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要求

坚持把“求真务实”精神贯穿于创建活动始终,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成就,充分反映我市各民族积极投身实现快速崛起、融入两个率先大局目标的精神风貌;充分反映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民族事业的关心支持;充分反映帮扶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的先进事迹;充分反映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大好局面。创建活动要以服务少数民族群众为出发点,以少数民族群众满意为落脚点,了解、体察、反映少数民族群众的心声,着力解决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努力为少数民族群众办成几件实事,使创建过程成为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普及民族知识的过程,成为为民族事业、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

三、活动步骤

创建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1、宣传发动。3月至7月,组织有关部门、学校、医院、街道社区、民族村组等社会力量和民族社团,广泛参与和支持创建活动。充分运用专题讲座、图片展览、知识竞赛、文艺演出、街头咨询、演讲交流、发放宣传材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营造创建活动的社会氛围。7月是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各级新闻媒体要组织系列报道,争取在我市掀起宣传民族大团结的热潮。2、推选模范。8月至9月份,根据有关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自上而下地推选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模范集体和个人,经上报省、市政府审定后,由国务院表彰。3、贯彻精神。10月至12月,学习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适时召开全市民族工作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全面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四、组织领导

各地要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进行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方案,确定目标,明确责任。民族、宣传、教育等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创建活动有声有色,富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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