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3-00055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3-05-11 |
标 题 | 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3〕7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气象局拟定的《关于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五月十一日关于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意见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出台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于今年5月1日实施。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办发〔2003〕70号
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气象局拟定的《关于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出台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于今年5月1日实施。根据条例精神,现就我市气球施放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1.施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工作场所;危险气体运输、存放必须符合气象主管机构及公安消防的有关规定;
3.有至少3名以上专业施放人员;
4.有必要工具设备;
5.有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二、气球施放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1.施放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2.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由所在单位申请,参加消防安全、危险气体使用等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获《施放气球上岗证》。
三、对施放气球活动实行审批制度
1.施放气球由市气象局和城管局联合审批,审批不收费。
2.施放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填写审批单,窗口负责资格审查,并根据天气状况签署审批意见,城管局根据气象局审批意见确定施放地点。
3.县里施放气球,施放单位到县气象局报批。
四、加强督查
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气球施放行为进行督查,违反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给予处罚。
连云港市气象局
二○○三年五月八日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