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1-00179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1-11-17 |
标 题 |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1〕17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一、清理范围与内容;二、清理原则和处置措施;三、工作步骤;四、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明确清理工作责任、实施“开门清理”、加强沟通和指导。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开展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与内容
(一)本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的通知》要求,所有与行政强制相关的现行市、县(区)、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是现行地方各类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机构或者组织。
二、清理原则和处置措施
(一)清理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所有规范性文件必须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统一。
2.对颁布实施5年以上确需继续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连政规发〔2011〕9号)规定,选择部分文件进行后评价。需要修订的,根据《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1〕7号)的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申报,否则将不再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需继续生效的,应宣布废止或者失效。
3. 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
(二)处置措施
1.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或者失效: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2)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当属中央和省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
(3)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4)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包括明显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世贸组织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
(5)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或者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已不再执行的。
2.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1)有关规定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特别是规定的事项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物权法》、《传奇娱乐手机版 条例》或者新颁布的其他上位法规定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或者新颁布的其他上位法规定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改变管理方式,许可的条件、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或者新颁布的其他上位法规定的;
(2)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规定的管理部门已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4)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依法下放给下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
(5)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正在修改或者即将修改的。
3.对与《行政强制法》不相符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应当给予规范:
(1)凡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停止实施;
(2)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改为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
(3)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应当停止实施;
(4)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停止委托;
(5)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此行政强制措施。
三、工作步骤
(一)2011年11月中旬,为部署动员阶段。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
(二)2011年11月下旬,为实施清理阶段。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提出继续有效、需要修改、予以废止的处理意见,按要求填写表格以及制作相应电子文档(详见附表),于11月30日之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行政中心5楼511室,联系电话,85825651 传真:85811017)。各县区政府以及市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清理汇总。
其中对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附表5的要求填写,对与《行政强制法》不相符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的汇总,按照附表6的要求填写。
(三)2011年12月上旬,为清理结果形成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报送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初步清理意见,逐件进行审查把关,与清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以及相关地方、部门的意见,明确处理意见。
(四)2011年12月中旬,为清理结果报批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在完成清理结果的审查后,形成清理意见和工作总结,连同清理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审定。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分别将继续有效、需要修改和废止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清理后保留的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目录,通过媒体、网站以及政府公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将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件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全市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方案,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和责任人,按照要求制定清理计划,按序时进度推进,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于2011年11月23日前,将本部门清理工作方案以及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机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明确清理工作责任。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认定,向市政府提出清理意见和清理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清理由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进行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主动征求协办部门意见。
(三)实施开门清理。承担清理工作的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以及市政府法制办要充分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以及其他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加强沟通和指导。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涉及清理原则和标准、适用法律规范等问题,或者其他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保证全市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2.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3.需宣布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4.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构名称与联系电话登记表
5.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一览表
6.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一览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清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单位 |
发文号 |
发文时间 |
清理单位 |
继续有效的 依据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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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附件2
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清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单位 |
发文号 |
发文时间 |
清理单位 |
修改的依据和理由以及拟修改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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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注:拟修改的内容可附页填写
附件3
需宣布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清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单位 |
发文号 |
发文时间 |
清理单位 |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依据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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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附件4.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构名称与联系电话登记表
清理单位(盖章):
清理单位 |
负责机构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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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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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一览表
清理单位(盖章):
序号 |
行政强制名称 |
规范性文件名称、条款内容 |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名称、条款内容,参照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名称、条款内容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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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一览表
清理单位(盖章):
序号 |
实施 主体 名称 |
实施 主体 性质 |
所实施的 行政强制 名称 |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条款的内容分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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