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6-00625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6-08-14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连云港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6〕11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连云港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连云港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连云港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连云港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2006年8月)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7号)和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从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
第三条 免费对象为:在赣榆、东海、灌云、灌南四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新浦区、连云区、海州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农村籍学生。
在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条 免费项目和标准为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2006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连教计[2006]5号、连价费字[2006]21号、连财综[2006]3号)中规定的杂费、信息技术费、取暖费及其标准。
第五条 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按照“县区管理为主,财政予以保障,教育专款专用,共同组织实施,强化监督落实,确保群众满意”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区财政对相关学校(含民办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基准定额为:小学生一学年200元,初中生一学年300元。2006年秋季新学期按一半计算。
第七条 省财政按基准补助定额和2005年度学生数以及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对我市赣榆、东海、灌云、灌南四县和海州区,分别按不同比例安排了免收学杂费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差额部分由以上县区财政按省规定的基准定额予以补足。
连云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免收学杂费资金,由区财政予以足额安排。新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免收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酌情给予补助,差额部分由新浦区财政按省规定的基准定额予以补足。
第八条 省、市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原县区财政安排的各项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不能减少,并确保足额拨付到位,不得将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用以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
第九条 从2007年起,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现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归并,由县区财政按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新标准予以安排,并逐步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第十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连云港市财政局连云港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财教[2005]12号)要求,将省补资金、县区配套资金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划入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专户,并按序时进度及时拨付。2006年8月中旬要预拨部分资金到相关学校,以确保学校新学期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含语音磁带)、作业本费(含讲义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各县区政府、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社会实践活动费、体检费、借读费(农村中小学不收)等不属于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学校仍可按我市2006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收取。民办学校的学费由市、县物价部门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的标准给予核减,并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各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第十二条 对本省籍在公办及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市区学校凭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义务教育证》免收其学杂费。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免费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学校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费开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严禁任何县、区部门和学校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决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也不允许搞“先交后免”。对于乱收费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区要将免收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教育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县区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