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4-00339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4-06-29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的意见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4〕9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规范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建立起与“融入两个率先、实现快速崛起”目标相适应的法律援助体系,现就《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的确立,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为规范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建立起与“融入两个率先、实现快速崛起”目标相适应的法律援助体系,现就《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法律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有助于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法治目标的实现,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利用橱窗、板报等宣传栏地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在宣传中要加强计划性和系统性,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建立长效宣传机制,使各部门更加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群众利益;使全社会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人员明确责任,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学会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落实职责,认真贯彻《条例》的基本原则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把握《条例》精神,切实把《条例》中规定的各项职责落实好。
要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公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趋增加。但是,由于法律服务的有偿性,客观上使经济困难的公民因无力支付费用而难以获得法律服务,难以有效地参与诉讼以及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都能得到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要坚持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将法律援助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法律援助中心规范化建设目标及实施方案,明确阶段目标,扎实推进,逐步形成适合我市市情的法律援助体系。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改善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条件,配备高素质工作人员,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待遇。对于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要坚持法律援助无偿服务的属性。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体现了政府形象。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和变相创收活动。有关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人力和财力资源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无偿服务的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受援人的任何财物,忠实维护法律援助的声誉。市司法局和财政局要根据我市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尽快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三、广开渠道,尽快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必须尽快建立稳定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并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制定优惠政策,全面激活资金筹措主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向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继续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要加强对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允许任何部门截留、挪用、挤占法律援助经费。
四、拓宽范围,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精神,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出发,公民可以就下列情形之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1.身体受到伤害而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2.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而要求离婚、解除收养和监护关系的;
3.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遭受侵犯的;
4.住宅受到侵犯而面临生活无着困境的;
5.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
法律援助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同时要注意审查法律服务的必要性。下列情形不予法律援助:
1.申请人不能提供案件的相关证据并且无法查证的;
2.程序简单,无需专业人员帮助的;
3.请求援助的事项明显不合理,无胜诉可能的。
五、整合优势,有效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按照省有关部门《规范化法律援助标准》加快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建设步伐,市法律援助中心作为规范化建设的重点,要建成规范化法律援助的示范点。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方便,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查阅档案一律免费。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探索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方便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建立统一的服务标准,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要加强以执业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督促律师切实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支持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中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指派、补贴、归档等项工作,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以自身人力和财力资源为本社团的特定对象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应以乡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为依托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延伸法律援助的公共功能。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动员社会各界符合条件的人士自愿参与,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资源。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