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2-0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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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2〕19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根据省财政厅、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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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2〕199号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切实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省财政厅、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苏财行〔2007〕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并不断发展完善起来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港城、法治港城中具有独特作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对于确保司法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按照上级要求,不断加大投入,切实加强管理,调解机构建设保障水平日益提高,调解组织化解矛盾能力明显增强。同时也应该看到,调解经费保障仍然存在供需矛盾较为突出、部分地区调解经费保障水平偏低等问题,影响了调解机构的正常有效运转。各级政府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完善经费保障措施,强化经费使用管理,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为全面推进平安连云港、法治连云港建设筑牢坚强的第一道防线。

  二、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体制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是指列入各级财政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专门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市、县(区)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状况,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以及调解个案补贴。年度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照市级每年不少于15万元、区级每年不少于15万元(含人民调解员调解个案补贴经费,下同),县级应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和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以及调处矛盾纠纷案件的数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市、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标准执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使用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司法行政机关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误工补贴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纠纷的难易程度、调解质量、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卷宗的规范程度等,实行以奖代补、一案一补。人民调解员调解个案补贴实施办法由各县(区)司法局会同级财政局协商制定,并报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审查备案。各县(区)、乡镇(街道)要规范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补助经费。

  人民调解员在预防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四、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监管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县(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核调解矛盾纠纷案件考核补贴时,要做到认真细致、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对于虚报、套取案件补贴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补贴经费外,还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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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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