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9-0114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9-12-10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深入做好连云港市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9〕10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深入做好连云港市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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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9〕109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深入做好连云港市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总工会、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深入做好连云港市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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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入做好连云港市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推动城市困难职工帮扶与政府救助政策有机衔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工会推动、社会参与的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格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6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深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市困难职工界定标准

以全国总工会、江苏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中的五类困难职工群体为基础,以当年市、县(区)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为范围。

二、推动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创业就业

江苏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53号)明确将特困职工家庭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其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登记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对有劳动能力和意愿但未实现就业的困难职工,可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通过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实施再就业帮扶和创业扶持行动。充分运用就业扶持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帮助此类困难职工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积极为此类困难职工家庭对接适岗职位或者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积极提供创业培训,并有针对性地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政策扶持。

1.安排公益性岗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力度,鼓励公益性岗位安排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市总工会会同市人社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场招聘活动。实施创业助贷工程,对具有脱困条件的特困职工从事小养殖、小种植、庭院经济、小门店经营等活动的,可通过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2.提供创业政策资金支持。将登记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纳入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基地运营经费等补贴政策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经工商注册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依法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经认定开展网络创业的,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企业或创业项目开办经费、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根据雇佣人数情况,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通过人社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登记失业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可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自行租用基地以外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经营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创业租金补贴按每人每年最多享受3000元标准据实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不享受此项补贴。

4.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大职业培训补贴投入,每年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开展就业培训活动,培训表现突出人员可由培训机构推荐就业。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参加限定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由市总工会给予适当补贴。

三、加强城市困难职工子女教育救助

推动困难职工家庭上学子女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范畴,充分整合助学资源,实施“金秋助学”计划,引导社会公益助学资金向困难职工家庭就学子女倾斜,做好助学跟踪救助,确保困难职工子女上得起学,顺利完成学业。

1.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可享受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2.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优先得到生活补助经费,用于补助生活费开支,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逐步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3.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优先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实际发放时,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分档发放。

4.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可获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

5.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市总工会每年给予5000元助学金补助。

6.实施工会培育“金牌蓝领”计划,市总工会对考取国家统招职业院校的困难职工子女按每人3000元进行资助,鼓励其立志成为“金牌蓝领”,助推高素质产业工人的人才建设。

7.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或成人高校普通班,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四、扩大医疗互助保障和大病医疗保险覆盖面

加强困难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加大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标准;不断扩大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人数,提升保障水平,增强职工抵抗风险能力。

1.推进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关于连云港市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95号)规定,推动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参加职工互助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环卫工等弱势群体纳入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提高困难职工抵御疾病风险能力,财政给予经费支持。

2.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当年度《关于做好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对特困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市级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共担,县级(含赣榆区)由县财政负担。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3.对困难职工本人持特困职工证在公立医院就诊,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减免30%收取治疗费和大型医疗设备(含CT、核磁共振、DSA、ECT、彩色B超、PET等)检查费;减免50%收取住院诊疗费、普通病房床位费。

4.免收医疗事故鉴定费。按不超过标准的70%收取救护车费、担架工服务费。

5.对困难职工本人,因各类恶性肿瘤住院,医药费自费部分由所在就诊医院减免10%收取。

6.规范医疗费用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市、县(区)总工会可按规定参照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及时给予医疗费用补助。根据市、县(区)总工会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对患重特大疾病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全面取消救助起付线和救助病种限制。综合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筹资情况等因素,建立健全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科学设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7.根据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住院发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75%,医疗救助零起付线。

五、稳步提升生活救助兜底功能

进一步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全方位开展困难职工关爱互助活动,多方面改善困难职工家庭生活难题。强化社会救助托底功能,吸引社会资源为困难职工献爱心。加大分类施救力度,使其享受具体社会救助政策,实现社会兜底保障。符合低保条件的,依申请将其纳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1.居民生活用水按人均每月使用自来水2立方减免,上限可减免10立方。超出部分,按民用水价的50%执行。

2.居民用电每户每月可减免30度,超出部分按民用电价50%执行。

3.天然气每户每月可减免10立方米,超出部分按民用气价的50%执行。

4.冬季供暖费用减半收取。

5.免收物业管理费。

6.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基本收视维护费主终端不超过8元/月。

7.减半收取园林景点门票(年票、季票、月票)。

8.单位共有住房收费按分管部门直管公房减免政策执行。

9.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在同批次内优先予以保障。根据市公积金中心《连云港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暂行办法》规定,对上年度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成员或者经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所支付的贷款利息进行贴补;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连房公积金〔2018〕36号)规定,对职工及家庭成员符合《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关于连云港市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95号文)确认的“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范围”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0.深入开展送温暖工作。进一步健全困难职工送温暖工作机制,强化雪中送炭、排忧解难的解困功能。对特别需要救助帮扶的困难职工,及时进行帮扶,实现送温暖经常化、常态化。深入困难职工家庭,开展日常定期走访,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困难职工存在的问题,开展定向、专项帮扶和服务。支持基层工会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在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拨款、上级工会经费补助、本级工会经费列支、社会捐助资金、行政拨付及其他合法来源。送温暖资金主要用于向困难职工开展经常性帮扶救助、开展送温暖活动以及突发性、临时性慰问活动。各级政府将送温暖资金纳入预算,并形成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长效保障管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动帮扶机制。各有关部门、各级工会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联动帮扶。实现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协同合作机制,实现困难职工全面享有,精准对接困难群体“就业创业、子女助学、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措施。

(二)规范档案管理制度。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困难职工群体规模、分布及就业收入、致困原因等情况;为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做到一户一档案、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因困施策、分类帮扶、精准脱困。按照依档帮扶,实名制管理原则,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掌握每一户困难职工家庭情况及帮扶救助开展情况,确保帮扶救助过程公开、透明,程序严谨、快捷,解困脱困结果真实、可信。

(三)加强资格审核工作。本《实施意见》所提各项政策仅针对连云港市总工会当年认定的特困职工,申请救助需持连云港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如遇各部门调整相关政策,《实施意见》默认同步调整,确保特困职工动态享受最新最全优惠政策。

 关联阅读:《关于深入做好连云港市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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