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9-0009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9-05-08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9〕5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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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9〕5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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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水体,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城市黑臭水体攻坚战实施方案》、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和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切实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确保用2年左右时间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严格标准,系统治理。按照国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和《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要求,科学编制黑臭水体整治“一河一策”,做到方案科学、措施全面、目标可达。坚持全面系统整治,推动整治工作与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城市双修以及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坚持质量第一,按照《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对完成整治的水体开展效果评估,确保整治成效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结合实际,遵循治污规律,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工作。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坚持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既要集中力量打好治理黑臭水体的歼灭战,又要谋划好长制久清的持久战。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落实全市统筹、地方实施的管理体制,在市级指导和支持下,地方政府负责落实,上下联动,确保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顺利实施。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湾长制为抓手,协调好跨区域权责关系;加强部门协调,市住建局、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同市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形成合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

标本兼治,注重长效。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长效管理”的技术路线,突出控源截污,加快实施污水截流和雨污分流改造,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淤疏浚、活水循环、生态修复等工作。落实定期巡查、保洁责任,建立水体水质定期监测制度,健全城市水体长效管护机制。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

群众满意,成效可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治理效果要与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赢得人民群众满意。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后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继续督促治理。

(三)主要目标。到2019年底,各县(区)、功能板块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全面消除,长效管理机制全部建立,整治成效得到巩固。到2020年底,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市、县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

二、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一)全面核查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底数

各县区、各功能板块要认真组织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建成区尚未实施整治的黑臭水体数量。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继续开展治理。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按照省高质量指标要求,制定黑臭水体分布图,科学评估整治工作进展。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程,排查出的所有黑臭水体,全部列入2019年整治计划,尽快编制“一河一策”整治方案,抓紧组织专家论证,加快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力争2018年底前项目全面开工,实行挂图作战、逐个销号。(市黑臭水体整治办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落实。

(二)加强城市控源截污

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落实国家有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相关文件,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不断提高排污口管理水平(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每个排污口进行登记建档(市住建局牵头)。加强部门联动,在黑臭水体整治过程中,发现非法企业排污口,应及时通报市环保部门。通过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加强企业入河排污口整治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积极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对于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地区,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市住建局牵头)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的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其他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工业园区均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入园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的接入要求。确实没有条件单独建设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接管量超过2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强制开展特征污染物的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参与)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避免对城市建成区水体产生负面影响,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总结推广适用不同地区的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强技术支撑和指导,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黑臭水体内源治理

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河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河道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清淤底泥严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土。清淤底泥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2020年底前,所有城市黑臭水体全部疏浚一遍。清淤疏浚经费纳入财政经费,建立工作台账。(市水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河湖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对清理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垃圾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2018年底前完成。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的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河(湖、库)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财政经费,建立工作台账。(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水系沟通和活水循环

保障生态流量。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加强城市水体蓝线规划管控,开展河道两岸违法建设的清理工作,严控侵占河道水体行为,确保城市现状水面不减少(市水利局牵头)。创造条件恢复已覆盖的河道水体,打通“断头浜”,加强城市水系沟通,加强对城市“暗涵”的清疏及治理,探索暗涵内污水排口整治的方法和路径。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五)推进水体生态修复

开展河道岸线环境整治。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因地制宜对已有的硬质驳岸实施生态化改造,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城市水体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加强城市河道沿岸绿化和滨水空间规划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滨水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市住建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因地制宜对沿河湖岸线进行海绵化改造,使雨水经过生态岸线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后入河湖。(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六)完善长效管护机制

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河长制、湖长制的要求,明确城市建成区内每个黑臭水体的河长湖长。河长湖长要按照要求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管理到位。(市水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参与)

加强巡河管理。河长湖长要带头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并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等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宜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制度,杜绝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排,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排污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污水不达标排放的相关企业、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19年底前,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牵头)

强化运营维护。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的日常维护单位、经费、责任人和制度,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污水收集管网等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实现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有专业运行维护单位管理。逐步建立以5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居民小区内部。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的机制。(市住建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

(一)加快补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调查与评估,完善相关规划,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布局,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消除管网覆盖空白区。推进城市建成区排水管网现状排查,加强排水管网问题整治,对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的管道进行维修改造,减少污水外渗或河水地下水的倒灌,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提升污水处理效能。(市住建局牵头)

(二)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要求,加快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车船全部安装GPS,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2020年底前,市、县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或资源化利用设施全覆盖。(市住建局牵头)

(三)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运行。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工作,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的“四统一”工作模式,按照“城旁接管、就近联建、独建补全”的原则进行设施合理布局,有序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同时要注重过程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管材质量和施工质量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管理。2019年底前,全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市住建局牵头)

实施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运行工程,在已实现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的地区完善配套管网,按照“十个必接”(机关、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小区、非化工工业集中区、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宾馆、饭店和浴室)原则,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设施运行负荷率,充分发挥设施效能。加强对设施运行工作的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鼓励统一委托专业公司负责运营,强化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保障运营经费,加大上岗培训力度,努力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2020年底前,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运行,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市住建局牵头)

四、强化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监督检查

(一)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督查。按照国家、省督查工作部署,积极开展我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督促考核工作,按照“常态督查,月度检查,及时督办,月度通报”的方式,推进各主体有序开展整治工作,发现问题印发督办函限期整改。对督办事项定期进行“回头看”,对逾期不反馈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市黑臭水体整治办牵头)

(二)定期开展水质监测。2018年底前,启动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水质监测,水质监测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四项。开展黑臭水体水质监测,每季度监测一次。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上报上一季度水质监测数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在切实核清建成区内水体黑臭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最新情况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实施方案,以及市政府每年年初确定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每月向市黑臭水体整治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市整治办年底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落实情况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市黑臭水体整治办牵头)

(二)严格考核问责。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地要把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放在突出位置,对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治理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部门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将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纳入考评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市黑臭水体整治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参与)

(三)加大资金支持。各地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根据省规定要求,及时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相关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开工、竣工验收等审批绿色通道,主动服务,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公众参与。各地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积极宣传黑臭水体治理措施和成效。积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办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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