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9-01120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9-11-09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9〕10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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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事业单位债务管控,防范存量债务风险,禁止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保障公益性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事业单位包括按财政拨款管理方式划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定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其债务管理须按本办法执行。
纯市场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事业单位债务管理必须遵守举借债务合法合规、偿债来源能够覆盖所借债务、谁借(欠)债务谁负责偿还、从严从紧规范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举借债务是指依法依规通过金融市场融资方式取得的债务(含新借、展期或续贷,不含地方政府债券,下同)。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或违规集资,不得以公益性资产抵(质)押举债融资,不得违规接受或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对事业单位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发生的存量债务,包括拖欠工程款、各类借款等,组织专门清理,纳入管理范围。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事业单位对其所举借的债务和存量债务负有偿还责任。除国家政策规定外,市级财政对事业单位债务不予救助。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必须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履行报批手续。即按照部门预算和财务隶属关系,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再报市政府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借债务:
(一)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国家规定不得举借债务的事业单位,如义务教育、公立医院等;
(三)没有稳定业务收入来源,或有业务收入但其净收益不能覆盖所借债务本息,或资产置换收入不能足以偿付债务本息,或没有其他自筹资金偿还债务能力的;
(四)债务风险评价指标超过业内规定预警值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事业单位申请举借债务必须是因为自身公益性事业发展所急需的建设性项目,不得承担与本单位不相关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任务。建设性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审批,且必须编制项目建设资金平衡及债务偿还方案。
有稳定业务收入来源但按国家规定不得举借债务的事业单位,确因自身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单独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且确保实现项目收益与专项债券本息自求平衡;与专项债券对应的业务收入按规定纳入预算,实现闭环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因存量债务到期而自筹偿还资金确实无法及时落实的,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申请债务展期或续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原则上不得展期或续贷: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增举借的债务;
(二)无客观原因未执行原定债务偿还方案的;
(三)未履行原定资产置换用于偿债之承诺的;
(四)其他影响续借的情形。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必须经单位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形成书面纪要作为审核批准依据。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事业单位举借债务申请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属申请新借债务事项,应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合理性、偿债资金来源可行性等作出充分认证。属申请债务展期或续贷事项,要对不能如期归还原因进行说明,对展期或续贷债务后续偿还作出安排。举债申请报告必须实事求是,说明事由、用途、期限、偿还计划以及本单位债务、财务状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债务用途,如项目立项资料、原有债务凭证;
(三)债务偿还方案及偿还债务责任承诺书;
(四)借款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事业单位申请举借债务原则上实行集中审核报批制度。需要举借债务的事业单位,于每年编制部门预算前提出下一年度举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随同部门预算“二上”报送市财政局。年度中间因特殊情况确需申请举借债务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必须在批准的额度内举借债务。批准额度当年有效,不能结转下年使用。不得以市财政局以及市主管部门有关举债额度的批复或批转文件作为举借债务的担保凭证,并申明其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
第十二条 举借的债务资金必须按申请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若改变借款用途,则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事业单位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债务核算,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要求和如期竣工。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必须按借款协议如期偿还举借的债务,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偿债资金要严格按原定的债务偿还方案筹集。原定还款资金渠道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预算支出、处置自有资产、统筹各类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确保按时偿还到期债务。下列情形按有关规定对事业单位启动问责机制:
(一)因未履行原定偿债方案或承诺造成债务逾期未还的;
(二)因无法按期偿还债务而出现财务风险的;
(三)因债务未按期偿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全面清理和锁定事业单位存量债务,严格控制债务展期或续贷,切实履行存量债务偿还责任。科学制定限期化解方案,要按照原定还款渠道或偿还方案,或通过拓宽渠道、盘活资产等统筹资金归还到期债务,原则上要求存量债务只减不增。
第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市财政局在组织全面清理事业单位债务现状基础上,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债务台帐,加强监控管理。有债务事项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部门预算“二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当年债务新增、偿还、余额等情况说明,并按要求公开债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管,负责协调解决事业单位债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有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事业单位要主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对债务管理中存在的新增隐性债务以及弄虚作假、违规举借、使用混乱、逾期不还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债务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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