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21-0018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09-30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21〕4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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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21〕4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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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加强全省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2021〕7 号)、《关于印发〈加强全市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安〔2021〕14号)等文件要求,现制定连云港市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如下(以下简称协调机制)。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连云港市海上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及时梳理和分析重大风险隐患,研究部署海上交通安全治理工作举措,强化各涉海交通安全有关单位沟通协调,提升连云港市海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合治理能力。

二、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成立连云港市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召集工作例会。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连云港海事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包括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连云区政府常务副县(区)长,徐圩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体育局、连云港海事局分管负责人,连云港海警局主要负责人。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连云港海事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联络员。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协调机制任务传达、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联络员变更时,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机制

(一)工作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机制工作例会。会议召集前应确定主要议题。

(二)工作协调会。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召开工作协调会的,提请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召开。

四、工作内容

(一)分析研判全市海上交通安全风险形势,共同研究工作对策和治理措施。

(二)协调推动将海上交通安全治理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工作,将海上交通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治理纳入全市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三)强化交通、海事、渔业等部门工作衔接,共同推动航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开展海上交通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四)推动码头、航道、渔港等建设、使用与船舶航行、靠离泊等安全风险共同辨识与管控。

(五)推动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和保护,促进海上资源优化利用,推动港口、航道、锚地等水域碍航养捕联合治理。

(六)推动“三无”船舶治理、内河船涉海运输整治、海上非法载客治理、商渔船防碰撞管理等工作建立共管共治机制。

(七)加强船员、海上施工人员等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强化培训和联合宣传警示。

(八)推动指导北斗设备、AIS设备安装及信号系统等互通互融,建立航行安全警示信息互通互报机制。

(九)推动建立海上险情、事故处置、违法信息互通机制,畅通“行刑衔接”渠道。

(十)推动海上交通违法主体信用信息互通互用,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需要协调机制协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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