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21-0049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10-07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21〕4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连委办发〔2016〕72号)文件精神,真正办好办实政府民生实事,惠及更多困难群众,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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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21〕4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连委办发〔2016〕72号)文件精神,真正办好办实政府民生实事,惠及更多困难群众,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综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标准,推动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之前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为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扩大免除经济状况审查范围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经济困难,免除经济状况审查:

(一)特困供养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被市、县(区)总工会列为帮扶对象的经济困难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年满七十周岁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

(八)军人军属权益受损需要维权的;

(九)因见义勇为、实施志愿服务、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遭受损害请求赔偿补偿的人员;

(十)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

(十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十二)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的受害方;

(十三)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追索损害赔偿的;

(十四)已经获得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的人员;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于上述免除经济状况审查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时,应简化证明事项,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优化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聚焦民生需求,对法律援助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升级,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当日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对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或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如群体性案件、标的物即将灭失的案件等),可先行办理后补办审批手续;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当日受理、当日审查指派;对于高龄、孤寡、失能、失独老人,以及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逐步取消法律援助范围限制。对审查程序进行简化,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可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或者工作单位出具;对申请渠道进行拓展,积极采取网上受理、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多种方式,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实施本市“全城通办”。


连云港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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