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5-00008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5-09-06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5〕13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5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是坚持惠民护农工作取向。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切实转变经营理念,遵循“保本微盈”原则,充分保障农户利益,适当放宽理赔条件,降低理赔门槛,酌情制定赔付标准,着力提高农业保险赔付率,把支农惠农、服务民生落到实处。
二是坚持按照规定组织投保。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有关规定,组织农民投保、出单并保单到户。开展业务严格执行省农险办统颁的条款费率,不得随意变更,保持主要种植业、养殖业、高效设施农业投保人保费承担比例不变。
三是加强标的核实防范虚假投保。保险机构业务人员(或委托“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负责核实所承保的农业保险标的信息。蔬菜大棚保险必须100%实地验标;按保险机构规定须单独出单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必须100%验标;投保面积50亩以上的主要种植业保险必须100%验标。验标工作责任主体为保险机构。
四是严格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程序。将“五公开、三到户”规定执行到位,实现承保分户、理赔损失和财务支付清单“三单一致”,严格执行“一折通”、“转账直赔到户”制度。严禁挪用保费资金,严禁截留理赔资金作为村、组收入或抵顶农户应交保费,严禁将赔款转入乡镇政府及其部门、村委会等指定账户、保险机构员工个人账户或部分被保险人账户后由其代发。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要求,对承保、定损、理赔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是进一步提高承保理赔工作效率。明确承保时限,保险机构应配合农险办根据保险标的种植和养殖周期以及条款规定及时做好承保工作。明确查勘时效,保险机构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或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应于当天(最长不超过24小时)到达现场,组织现场查勘,主要种植业理赔方案应在作物收获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其他险种理赔方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
六是加快推进基层农险工作体系建设。加大基层农险工作体系建设投入,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乡镇农险服务网点,加快实现保险机构乡镇服务全覆盖,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突出村级队伍建设,积极发展农村协保员,抓好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出台考核办法,落实待遇保障,培养一支能胜任宣传发动、组织投保、协助查勘工作的村级协保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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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