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9-00219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9-08-01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9〕8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巩固“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成效,不断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支持、家庭参与的关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快乐成长。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巩固“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成效,不断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支持、家庭参与的关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快乐成长。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夯实关爱保护工作基础
(一)加强重点人群关爱保护。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没有落实好监护责任或受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的农村留守儿童,民政部门要重新选择受委托监护人,明确监护责任,签订监护协议。对尚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尽快解决户口登记问题;对有出生证明尚未落户的,要督促外出打工父母回来办理;对无法找到监护人的,要积极寻找;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应及时核实儿童身份,是否具备合法领养手续,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对失学辍学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部门要继续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返校复学;对部分不具备上学条件的残疾农村留守儿童,要采取医教结合、送教上门等形式帮助其接受教育。
(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结对关爱保护机制,在村级层面构建“1+1+1”(一个农村留守儿童落实一个村组干部、一个远亲近邻或一个志愿者与其结对)帮扶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把农村留守儿童全员纳入有效保护和监管范围,借助指导村级自治组织建设优势,引导村委会、村民小组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增强广大村民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让渡资源,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开展关爱服务,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生活照料、心理健康和亲情沟通技能培训、学业辅导、法治教育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作用,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动态数据管理。依托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督促乡镇(街道)及时更新信息台账,时刻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无户籍、失学辍学等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解决,切实做到将每一个农村留守儿童纳入监护范围。加强政策宣讲,帮助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准确把握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和内涵,知晓操作程序,杜绝出现错报、漏报信息现象。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做到信息及时互通,加快解决无户籍和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县区专项行动指标数据。
二、强化政策措施落实,筑牢关爱保护工作保障
(一)有效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强化父母或者被委托监护人主责意识,引导其主动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主动与学校沟通子女学习、生活和身心发展状况,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教育管理。要积极开展家教公益巡讲、健康咨询、心理辅导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等活动,充分发挥家教微信、网上家长学校、社区信息平台等新媒体作用,大力传播先进的家教理念、科学健康的育儿知识、务实管用的沟通技能,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家长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加强亲情沟通和关爱,促使农村留守儿童增强自我保护、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意识和能力。
(二)扎实推进“关爱之家”建设。积极整合各方资源,依托社区、学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校外教育辅导站等,加快推进关爱保护阵地建设。按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之家”建设标准》,从管理规范、设施完善、队伍保障、服务内容、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强内涵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科普知识、游戏娱乐、课后辅导、心理疏导、亲情沟通、法治教育等关爱服务。把“关爱之家”建设纳入创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单位重要内容,不断扩大覆盖面。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开展定期走访、监护情况评估指导等活动,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之家”的载体作用。
(三)切实加强关爱保护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儿童工作队伍建设,明确职责、加强培训,提升服务能力。按要求在每个乡镇(街道)至少确定1名儿童督导员,每个村(居)至少确定1名儿童主任,积极履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传、发现报告、分类评估、建立档案、动态管理、转介处置等职责。完善长效机制,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全覆盖、可操作”的要求,每年至少开展1次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其政策水平和实务能力。对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工作落实到位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及时作出调整,对发生极端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完善领导协调机制,推动关爱保护工作开展
(一)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协调作用。进一步健全市、县两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和追责问责机制,不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等工作制度落实。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综治工作目标考核,对因重视程不够、措施不实、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农村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身心健康甚至死亡的重大影响事件,要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
(二)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作用。对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职责,进一步健全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关爱服务能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加强政策宣传,推进监护评估、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工作。
(三)充分发挥检查评估督导作用。建立健全市对县(区)、县(区)对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村定期检查督导制度,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民政部门要定期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并通报结果,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全方位推进工作落实。紧紧围绕机制建立和运行、政策创制、关爱保障、专项行动成果巩固、阵地队伍建设、宣传引导等方面开展工作并推行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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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