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府文件> 失效文件
索 引 号 k12498411/2010-00393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10-02-20
标 题 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10〕2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时 效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二类)由原700/月调整为790/月;四县(三类)由原590/月调整为670/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由原5.9/小时调整为6.4/小时;四县由原5.0/小时调整为5.4/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21日起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