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0-00393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0-02-20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10〕2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二类)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四县(三类)由原590元/月调整为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由原5.9元/小时调整为6.4元/小时;四县由原5.0元/小时调整为5.4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