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2-00173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2-12-06 |
标 题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区域集优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2〕19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区域集优”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区域集优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区域集优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www.ju111.net
2012年12月6日
连云港市区域集优中小企业直接债务
融资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区域集优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作开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特建立连云港市区域集优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签订的《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基金监管协议》),为保障基金及时筹集到位,确保基金使用规范、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是以各级财政资金为主导出资,发债企业共同参与而形成的对参与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实现债务融资提供扶持的专项基金,仅用于因发行人违约时,向中债公司划付区域集优项下违约债务融资工具应付本金和利息。
第二条 基金的初始规模为人民币5000万元,今后视发债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基金由市级财政、各县区财政、发债企业三部分出资构成。具体构成为:市级财政出资2000万元,各县、区财政共出资1500万元(县、区具体出资额根据发债企业发债金额占全市发债总额的比例,由发债企业所在县、区进行分摊出资),发债企业共出资1500万元(各发债企业按发债金额的5%左右缴纳出资)。
第三条 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和管理。各相关县、区接到市财政局正式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承担资金划缴至市财政专户。各发债企业在区域集优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缴至市财政专户。
第四条 拟发债企业应按照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连金融办发〔2012〕27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经所在县、区同意,并由市经信委会同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得以通过区域集优进行直接债务融资。发债企业应与市及相关县、区财政局签订区域集优项目基金管理协议,承诺按其发债金额的5%左右缴纳基金,并明确企业相关责任。
第五条 根据《基金监管协议》确定基金开户银行。市财政局可授权基金开户银行对基金账户进行保本增值管理,但仅限于在基金账户内进行活期、定期、协定存款。每年初,市财政局向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县、区及发债企业通报基金账户基本情况。
第六条 发债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本息,根据《基金监管协议》规定,通过划付基金进行代偿,基金偿完为止。在基金划付后,由市及发债企业所在县、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向违约发债企业进行追偿,并将追偿所得资金(最高不超过基金总额)返回基金账户。如追偿所得资金低于发债企业违约造成基金代偿损失的,则首先由该发债企业缴存资金承担基金损失,其次由该发债企业所在县(区)缴存资金承担基金损失,如仍无法覆盖基金损失,再由基金其他各出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摊承担。
第七条 当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后,如继续开展此类业务,则根据所发债规模重新确定各相关县、区以及发债企业出资金额及比例。在新一轮出资到位后,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退回基金各出资方在基金中的尚存出资本息部分。
第八条 基金终止后,市财政局依据《发展基金监管协议》,按出资比例退还各相关县、区以及发债企业基金尚存出资本息部分(按基金实际采取的存储和保值增值方式计息)。
第九条 县、区政府要掌握发债企业动态生产经营情况,并与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等单位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发债企业的监管。
第十条 发债企业应定期向市及所属县(区)政府金融办报告企业重大事项变更和生产经营情况。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等相关单位定期对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债企业状况进行评估,对发债企业股权变更、募集资金流向等进行跟踪监管。对恶意逃废债务的发债企业,取消对其政策、资金扶持,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三年。期间如遇重大政策和情况变化,再进行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