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4-00392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4-12-21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意见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4〕16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城乡经济组织,部、省属驻连等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均应当按年度及时、足额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单位应缴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末从业
人数×1.5%-本单位已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
收入的人员。
残疾从业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三、征收机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核定后委托地税部门负责代征。
四、征收办法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保障金征收期。市属单位和部、省属驻连单位残疾职工比例的核定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县、区属及其以下单位残疾职工比例核定由所在县、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市和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由市级地税部门代征;各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由所在县地税部门代征。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基数核定和数据传递。
1.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审核认定。
2.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报送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残疾从业人员名册、相关人员的残疾人证和伤残军人证、残疾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逾期不报送上述材料的单位,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按照相关部门统计的单位从业人员数征收保障金,实行先征后退。
3.每年4月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将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据传递给地税部门。
4.每季度地税部门反馈征收情况给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以便及时核退达标单位的保障金。
(三)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经省财政厅批准并套印江苏省财政厅监制章的江苏省基金专用缴款书(格式见苏财综[1998]210号、苏地税发[1998]112号)。
(四)地税部门对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当日内直接入国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并将征收明细表传递给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
(五)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残联、地税、财政部门认定后,可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期满后如数补缴。
(六)未经批准的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由地税部门督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基金管理
(一)市、县财政部门每年度按实际入库的保障金总额的5%逐级划解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
(二)每年按实际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定比例给予地税部门征收手续费。
(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四)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1)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2)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5)支付地税部门的征收手续费。
(6)上缴省保障金。
(7)以上使用范围,若省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以省规定为准。
(五)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保障金的存款利息计入保障金本金。
六、监督检查
各级残联、财政、地税部门应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加强管理,进行检查。
七、执行事项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关于保障金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可依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