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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6-00593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6-06-06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6〕8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规范诉市政府行政案件应诉程序,提高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包括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做好案件统计和影响较大的行政应诉案件备案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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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诉市政府行政案件应诉程序,提高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包括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做好案件统计和影响较大的行政应诉案件备案事项等。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六)项的授权规定,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市政府委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理应诉。复议决定中的事项涉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办理。对影响较大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办结后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

三、对未经行政复议,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市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代理应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助研究有关法律问题,必要时参与指导、协调应诉的有关事宜。

四、代理应诉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应当积极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应诉的行政应诉案件,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报案件诉讼情况。受委托应诉机关应在案件办结后15日内将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影响较大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接到书面报送材料后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

六、为及时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刻制“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专门用于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保管和使用。

七、对市政府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二○○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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