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9-00091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9-07-10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 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9〕84号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22〕151号),本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 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
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
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
(市经贸委 市国土局 市建设局 连云港工商局)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我市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近年来,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前完成市、县城区禁用粘土实心砖的任务,所有乡镇规划区禁用粘土实心砖。但目前我市墙体材料中,粘土实心砖仍有相当大的比例,粘土空心砖比例达到43%,粘土砖行业年取土占地达900亩,年耗能达7万吨标准煤。取土毁田、破坏耕地和生态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工生产的工艺技术落后,能耗高、污染重的现象仍然存在,对资源和环境影响较大。因此,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条例》,进一步加大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力度,有效利用各类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渣土等废弃资源,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空间,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二、明确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范围和期限
自2009年5月1日起,以下范围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确需为修缮不可移动文物及建设仿古建筑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应当经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批准。
(二)本市城市建成区和镇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
(三)本市城市建成区和镇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四)本市城市建成区和镇区范围内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及围墙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
(五)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逐步全面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
三、全面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扶持政策
从满足建筑节能和建筑市场的需求出发,扶持和培育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督促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一)禁产粘土砖范围内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它符合节约土地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
(二)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以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为依据,鼓励利用粉煤灰、尾矿渣、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以及江(河、湖、海)淤泥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优先发展自保温墙体材料和三排孔混凝土砌块。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应用项目以及粘土实心砖和粘土空心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贴,符合循环经济或者建筑节能要求的,并可以按规定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
(四)企业生产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100%予以退还;使用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6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
四、加强对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禁实限粘”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充实完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建立禁产禁用粘土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淘汰以粘土为生产原料的砖瓦窑厂。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引导农村居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二)经贸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不断调整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结构,引导砖瓦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使用粘土砖的行为。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向列入禁产范围的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对粘土空心砖生产项目实行限制供地和限制开采。对责令停止生产粘土砖而拒不执行的,应当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取缔。
(六)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