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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5-00198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5-12-16
标 题 市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连政发〔2005〕21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 效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创业投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防范信贷风险和担保风险,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信用体系和建设“信用连云港”的总体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明确担保机构的市场化发展方向,引导担保机构重点面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加强担保行业自律, 改进担保行业监管促进担保行业规范运作和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设目标

争取用3年时间,在全市构建起以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政策性、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 配套协作、功能完善、运作规范,能够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信用担保体系。全市各县、区应积极组建担保机构,到2008年,使全市担保机构总数达到40户以上,同时积极整合担保资源,逐步形成规模效应;全市担保资金达到5亿元,形成30亿元的担保能力。担保总额达到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15%以上,为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

(三)工作原则

1.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各级政府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担保机构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2.多元化出资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和境外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鼓励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招商引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大规模优势。同时,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担保机构的发展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3.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要大力发展各类担保机构,积极开拓担保市场,创新担保业务,改进担保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健全相关内控制度,有效防范担保风险。

4.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担保机构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高效的担保服务,借款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认真履行贷款和担保协议确定的各项义务,按时还本付息,严禁恶意套取担保、逃废债务。

二、完善担保机构组织结构

(一)培育发展多种类型的担保机构。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设立多层次、多类型的担保机构。鼓励企业法人、外来投资者、行业协会及民间经济组织等出资,依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组建各类形式的担保机构。形成各类担保机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担保体系。各县、区应根据实际重点培育一家以上的商业性担保公司。在金融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鼓励采取企业互保、联保、会员制等形式,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开展信用担保。

(二)严格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格。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为主;二是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须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三是具有合格的信用管理人才和基本的内控制度;四是在当地财政、人民银行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大对担保机构的财政扶持

2006年至2008年,市政府每年安排部分财政专项资金,对纳入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为本市市区内注册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增量部分给予适当的扶持。其中对注册在市区的担保机构,其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扶持额在担保机构年累计新增担保额的1%以内。对单个担保机构年扶持资金的最高限额为30万元。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情况、风险控制、规范管理等因素逐户核定,担保机构收到扶持资金应充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大对担保机构的税收支持

按照国家规定,凡经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未纳入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具备条件时,由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向国家和省申报,争取纳入试点范围

五、加大对担保机构的金融支持

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与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建立互联互信的合作关系,积极为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和办理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应积极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担保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 资信评估标准、责任分担比例等内容,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 

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纳入市政策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大担保资金的担保倍数,有限分担贷款风险责任。

为减轻企业利息负担,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商业银行应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从低、从优浮动。

  六、对担保机构提供便捷的行政服务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为担保机构提供产业政策信息服务。工商、税务、人行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担保机构开放企业资信查询业务,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担保机构提供询证服务。

在办理产权方面,担保机构享有与金融机构同等待遇,国土、工商、房管、交管等部门应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担保机构在反担保和代偿时涉及的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低限收取。

  七、加大对担保行业协会的引导

积极引导连云港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开展服务标准制定、费率幅度控制、信用等级评定等自律活动,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关事务,及时向商业银行和贷款需求企业公布评级结果,每年公布一次。组织会员单位对较大贷款项目实行联保互保再担保,降低单体担保风险。

八、加强对担保业务的规范管理

担保机构应按照《公司法》、《担保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业务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完善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评价、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处置机制。

担保机构的经营范围,是对委托人向金融机构贷款、信用证开证、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

担保机构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经营,资信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较好;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对经营正常、管理规范、信用较好的被担保企业,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信用担保放大倍数控制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的10倍之内,具体担保倍数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确定。

    担保机构应当控制对单笔单户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单笔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的10%。

  九、加强对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

建立信用担保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财政、人民银行、经贸委和中小企业局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联席会议职责: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对担保机构业务操作和担保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协助担保机构建立担保风险管理系统;建立担保机构风险定期通报、重大事项通报和担保信息统计制度;协作金融机构及时了解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避免风险集聚;为担保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及业务培训,促进担保机构与国内外担保机构交流与合作;协调担保机构的有关事宜。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服务力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规范管理和监督。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尽
快出台促进担保机构建设的具体意见。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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