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8-00165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8-01-25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8〕1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22〕151号),本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市司法局 2008年1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推进全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和高等院校、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更加有效、规范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法律援助社会服务体系
建立政府主导、有关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多层次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扩大服务范围,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调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发挥专业特长和专职队伍优势,自愿开展面向困难群众的免费法律援助服务。有关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各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范围、专业特长、人员及变动情况等登记备案,纳入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整合资源,增强供给能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探索并逐步规范有关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
(一)推行协助申请制。法律援助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等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协助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二)明确服务范围。有关社会组织可根据其工作性质、服务对象及自身资源情况,按照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定,确定法律援助条件,明确法律援助范围、对象、程序等事项,在接待服务场所公示,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增强服务能力。有关社会组织应有法律援助工作专项经费及接待服务场所,配备法律专业人员,有条件的应配备一定比例的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切实有效开展和援助对象获得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四)坚持无偿服务。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向援助对象收取任何财物。
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召集单位,定期通报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建立申请互转机制。有关社会组织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凡属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处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但属于有关社会组织受理范围的,应及时转交有关社会组织处理。
(三)建立协作办案制度。对于有关社会组织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研究,提供业务帮助和支持。
(四)建立业务统计制度。有关社会组织应及时统计有关接待、咨询、转接等工作情况和办案情况,送所属县区(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的法律援助机构。由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统计汇总后,分别于当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报市法律援助中心。
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工会、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的权益保障部门成立,在工会、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授权,受理、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凡属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的,应提出初审意见,并在3日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处理。
(二)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调解等非诉讼领域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四)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员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五)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六)做好法律援助业务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填报接待、咨询、转接等工作情况和办案情况。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的案件,应在案件办结后15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报结归档工作情况。
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业务指导与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有关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一)开展培训。促使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熟悉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及相关知识。
(二)宣传表彰。及时宣传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成绩、重大典型案件,扩大社会影响。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强监督。指导有关社会组织制定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对违反规定,利用法律援助收取当事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