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4-00012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4-01-22 |
标 题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 ||
文 号 | 连政发〔2014〕1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燃放“孔明灯”不但对城乡各类设施和建筑消防安全构成威胁,而且对云台山森林防火带来极大安全隐患。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4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又名心愿灯、天灯),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可升空至千米以上,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燃放孔明灯不但对城乡各类设施和建筑消防安全构成威胁,而且对云台山森林防火带来极大安全隐患。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4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孔明灯。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动员市民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各级教育部门、各学校要教育学生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占用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因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安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广大市民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应及时向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45、市公安局110、工商局12315、城管局12319,安监局85820993。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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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