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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3-00169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3-12-12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3〕20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广播电视局、市委610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连云港海关等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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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广播电视局、市委610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连云港海关等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管理关系到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自1993年国务院颁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29号令)以来,我市已初步形成各部门各负其责、各级政府属地管理、各方面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特别是在2001年全市境外卫星电视专项治理中,共拆除违规安装的天线358座,其中1米以下的“小耳朵”129座,有力地打击和遏制了违法违规安装、接收的势头,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安装、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现象出现反弹趋势。某些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我文化思想领域的不利影响已不能忽视,各种境外敌对势力及法轮功邪教组织通过卫星电视传播途径对我实施舆论攻击、思想渗透的动向必须引起高度警惕。遵照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和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七部门决定从20031025日至1231日对全国的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现就我市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的高度,将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意识形态反渗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清其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确保我国广播影视的导向正确和繁荣兴旺;一手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舆论攻势,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的侵入和渗透,确保我国对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的有效控制和依法管理,要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多做少说、外松内紧的原则,充分预计专项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做好内部动员部署和解释工作,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齐抓共管,务求实效。

二、工作重点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走私和使用进口卫星电视设施行为,特别是要清查台湾卫星电视设施传销网络,解决源头问题。同时清理城镇居民小区私装的卫星电视设施。我市的工作重点是打击非法销售、非法安装施工窝点,拆除违规安装的“小天线”。我市新浦区、连云区为重点整治地区。

三、任务和职责

(一)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卫星电视设施的行为。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广电、对外经济贸易等主管部门负责。

(二)查处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和安装卫星电视设施的活动,以及利用广告、手机短信和网站等推销卫星电视设施及安装服务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信息产业、广电、对外经济贸易等主管部门负责。

(三)查处涉及卫星电视设施的违法违规进口活动,由海关会同对外经济贸易、信息产业和广电等主管部门负责;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协助调查国内生产卫星电视设施走私元器件的来源线索,广电主管部门要协助调查国内安装使用的进口卫星电视设施的来源线索。

(四)严格规范境外卫星电视接收。由广电主管部门会同市委610办公室负责。各级卫星电视审批机关要严格依照规定和权限审批和管理卫星电视设施用户,不得超范围、超权限审批,要分解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广电主管部门必须从信息安全的高度,确保行政区域内用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信号来自我中央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位于鑫诺一号卫星,电视画面右下角加注半透明圆形标志),确保中央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统一有效控制国内用户收看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五)打击台湾卫星电视公司等在大陆非法设立的卫星电视设施地下销售网络、结算渠道及相关网站,严惩骨干分子。由广电主管部门牵头,市委610办公室协调,公安机关根据案情依法处理。

(六)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卫星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国家安全机关要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

四、组织领导

由市广电局牵头,会同市委610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连云港海关、连云港工商局联合部署,指导和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广电局,联系电话0518—5471234(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各主管部门设立联络员,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各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要按照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由广电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610办公室、公安、国家安全、信息产业、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它涉及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部门配合,集中开展和按时完成本地专项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信息沟通,由市广电局编发我市专项整治工作简报,有关部门提供素材,互通情况,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及时通报有关举报的信息。

(二)确保质量效率。各级广电部门要建立辖区境外卫视管理档案,并根据违规安装和集中拆除的数量等实施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跟踪办理每一项工作,登记备案,有始有终,高效严谨,要按紧急程度限定承办时间,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要问题要重点跟踪督办,限期办案,对办理不力的有关责任人要予以提醒和批评,对因办理迟缓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防止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对为违法违纪的经营卫星电视设施提供庇护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四)各主管部门在整治违法违规使用卫星电视设施及其用户的同时也要追究有关安装者、销售者、赠送者、生产者的责任。

(五)加强指导和协调。各主管部门12月要加大对全市各地特别是新浦区、连云区等重点地区的指导和督查力度。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将于2004年初对各县、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区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

(六)各县、区、各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体制。

 

 

                 市广播电视局  610  

     

市信息产业局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连云港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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