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4-00110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4-09-17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文 号 | 连政发〔2014〕9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连发〔2014〕2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此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连发〔2014〕2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要求
1.重要意义。中介机构规范化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地区市场经济成熟度和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社会服务功能、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当前,我市中介机构运营存在信用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执业和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新工作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把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指导思想。按照扶持发展、加强引导、规范运作、竞争择优的总体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扩大总量与提升质量相结合、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切实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整体素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3.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合法经营原则。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依法经营。二是坚持开放竞争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基础性作用,完善评价和监督机制,打造开放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三是坚持提升效能原则。依法合理设定中介机构服务事项,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四是坚持优化整合原则。搭建中介机构服务平台,整合服务项目,优化服务程序,完善准入、清退机制。五是坚持分类规范原则。根据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程度,有效引导中介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4.工作目标。深化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努力构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功能完备、服务全面、管理有序、自律规范的现代中介服务体系。
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机制
5.建立统筹协调制度。建立连云港工商局牵头、有关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开展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制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政策、方案和措施。
6.明确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监管责任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内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完善行业监督机制,审核本行业中介机构执业规则和操作程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抓好中介服务机构的动态管理,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及业务经营情况信息库,主动与市级平台对接,及时更新行业内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三、优化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外部环境
7.确立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竞争的独立主体地位。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挂靠部门要加快与中介服务机构在人、财、物关系上的彻底脱钩,有效解决明脱暗不脱问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从事有偿中介服务的,要逐步将有偿中介服务职能剥离。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中介性质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要求,逐步改制成独立规范、公平执业的中介组织。其他具有中介性质的事业单位要创造条件逐步脱钩改制,消除中介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8.保障中介机构正常经营服务活动。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干预中介服务机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利用部门行政权力等垄断性资源违规设立排他性条件,破坏中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占有、借用中介服务机构资产,不得在所监督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报销费用或提取分成。行政机关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中任职、挂职、执业。
9.建立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着力打破行政区划界限、行业壁垒和部门垄断。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放开中介市场,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进入中介服务领域;将能通过市场竞争提供的服务,逐步委托或移交给中介机构,不断扩大中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鼓励市外中介机构进入我市中介市场,对进入我市的外地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提高门槛。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经备案登记和规定程序选定的中介机构,其服务程序和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实际,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服务结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确认。
四、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
10.实行注册备案制。凡在我市开展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并在核定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中介服务机构须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已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省外中介服务机构,需经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监管。
11.实行一次性告知制。中介服务机构要一次性告知委托人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单》。
12.实行承诺办结制。中介服务机构要按照高效、优质、便民的原则,实行承诺办结制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事项办结时限,确需延长办结时限或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
13.实行执业公示制。开展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纪律、监督电话和投诉渠道等事项,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监督。
14.实行报告复审制。委托人对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相关意见提出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复审。复审结果表明原中介服务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的,复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复审结果表明原中介服务成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差距较大的,复审费用及损失由原承接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五、形成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合力
15.完善资质审核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中介服务机构专业资质审核,把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6.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网上中介市场和统一的中介机构查询平台,及时发布中介机构执业业绩、成果质量、服务时效等经营状况;建立中介机构负面清单制度,及时曝光中介机构违规失信行为,影响较大或情节严重的,限制进入或强制退出中介服务市场;涉嫌违法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7.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应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费,并严格执行有关优惠政策。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中介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少数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性质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物价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18.健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查处或纠正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相关部门,做到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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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