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4-00224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4-08-18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 ||
文 号 | 连政发[2004]177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市开发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城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市开发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城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开发区作为全市主导产业承载地和经济重要增长块,对于促进全市加快实施“以工兴港、以港兴市”发展策略和建设沿东陇海线产业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市上下必须全力支持市开发区加快发展,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努力为市开发区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改革事权管理,提高运作效率。市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以委托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事项,原则上委托市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对于委托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事权,实行权责一致的原则,由市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市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作为连云港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规划管理范围及市政府委托实施规划管理的范围(下同)内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符合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开发区规划管理范围内负责行使规划管理权,具体负责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民房),负责组织审查居住区详细规划、工业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市政工程管线方案等方面的设计问题;负责开发区规划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民房的审批及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核发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由市建设局委托市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建成区内工程招投标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安全监督等项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可制定相关行政法律文书。在市开发区建设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作为市招标投标中心的分中心,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派人现场监管。
五、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统一标准对其规划管理范围内拆迁行为依法实施管理。
六、市开发区国土分局负责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用地地价评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约、用地批准文件颁发、出具宗地图、土地登记发证以及土地抵押登记的具体办理工作。
七、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快环保机构建设,在市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环保厅的要求和省编委贯彻省委、省政府[2003]7号文件精神,尽快完善足够履行市级环保责任的机构、人员、设备、操作规程的条件下,报经省环保厅批准,赋予市开发区环保局5000万元、外商独资3000万美元以下(含5000万元、外商独资3000万美元)的项目环保管理权限。
八、由市房管局委托市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对规划管理范围内所有房屋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收件、初审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工作。
九、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市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行使以下行政管理权和具体执法权: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因建设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占用道路摆摊经营;环卫设施拆除;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十、由市物价局委托市开发区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局负责行使其规划管理范围内收费许可证的发放、换证和年审,以及小水厂水价的定价审批权。由市财政局、物价局委托市开发区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局会同开发区财政局行使其规划管理范围内医疗服务收费、机关培训收费和事业单位、其他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法定培训收费,省定项目、市定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权。
十一、国税局、地税局派员进入市开发区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税务登记证相关事项。
十二、由市公安局委托市开发区公安分局负责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十三、在市开发区服务中心建立后,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管辖权限分别派员进入中心,具体办理以下服务项目: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属于省审核权限的除外);企事业单位代码证及IC卡;受理企业企标备案、特种设备安全检测;企业供电、供水手续等相关业务。
十四、市开发区管委会对规划管理范围内保留的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见附件)实行扎口收取,及时按照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物价局另行制定。
十五、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分清事权性质的基础上,要本着尽可能为市开发区创造宽松政策环境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考虑可操作性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尽快做好事权委托的协议研究与起草工作,依法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并积极主动地与市开发区管委会做好事权交接衔接和业务指导,确保平稳过渡。
十六、市开发区管委会在行使相关事权的同时,要自觉接受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要努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依法规范事权行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要综合研究,认真操作,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搞好衔接,妥善做好相关工作。
十七、本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
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名称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附 件
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
国有土地出让金 土地用途变更费
建筑管理费 排污费
工商登记费 组织机构代码证
贷款卡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国税、地税)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房地产管理及服务收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 地籍测绘费
工程测量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试验收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 卫生防疫防治费
现场调查费 食品从业人员体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