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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3-00043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3-04-22
标 题 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3〕5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同意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时 效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治理和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保障渔业船舶、渔业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我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渔业船舶管理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明确海洋捕捞渔业单位负责人和各渔船船长,为该单位和该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单位和该船渔业生产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各渔业单位、渔业村要实行渔船编组出海生产,杜绝单船到海上作业,并确定海上安全生产指挥船和组长,落实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具体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凡是出海的渔业船舶,必须进行渔船财产保险,配齐各种通讯、导航、消防等安全设备,同时持有航行、捕捞等各种有效证件,经渔港监督部门签证后,方可出海生产。

    四、凡是出海船员,必须经过海上安全知识培训,具有相应资格,并参加人身船东互保后,方可出海从事渔业生产。              

    五、渔民在海上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渔业船检部门核定的抗风等级,合理舾装,使渔船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六、渔船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海上航行、生产、锚泊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谨慎驾驶,专人了望,显示号灯、号型,按时收听海洋天气预报,密切注视海洋天气、风浪、区域变化和周围船舶动态,加强通讯联络。

    七、渔船应在规定停泊区内停泊,并留足看守人员,加强值班、了望,显示相应号灯、号型,注意潮汐涨落和风流变化,防止断缆、走锚、失火、盗窃等事故发生。未经渔港监督部门批准,不准在港内测试航速、回转性能试验等工作。

渔船进出港口必须以安全航速行驶,进港船应避让出港船,包括超限船、失控船。

    八、出海作业的渔船进入邻国12海里领域及特定水域内,不得从事捕捞、污染、买卖、破坏等活动。急需进入邻国港口避风、修理、救助的渔船,应事先报告,获准后方可驶入。

    九、沿海乡村及渔船管理单位要及时了解渔船出海生产情况,出海渔船要主动汇报。一旦发生险情,编组船队要首先进行自救、互救,同时向周围船只和海难救助机关求援。任何船舶和海难救助机关获悉求救信号后都要奋力参加救助,并按规定及时向渔港监督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按照认可的资质受理渔业船舶的修造业务。凡未取得认可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渔船的修造业务。修造后的渔业船舶,须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和无经营执照、无技术许可证书的造船厂、修船点。

    十一、渔港监督人员对渔船证件不齐、安全设施不齐的,一律不予签证,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港口渔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纠正。对不服从检查,不予纠正的渔船,应按渔港监督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并禁止出海,限期改正后方可签证。

    十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教育,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查找和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发生特大海洋渔业安全事故,切实遏制发生重大事故,进一步减少一般事故。对因思想麻痹、失职、渎职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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