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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4-00133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14-10-20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土地利用计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4〕13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现将《连云港市土地利用计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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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土地利用计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土地利用计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www.ju111.net

                                                            2014年10月20日


连云港市土地利用计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切实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管理的意见》(苏国土资发〔2014〕145号)和《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计划包含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每年省下达我市市区的年度国家城镇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点供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独立选址计划。补充耕地指标指市级统筹县区用于保障重点项目和无占补条件区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三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适用范围为市区(暂不含赣榆区)。补充耕地指标适用范围为全市。

  第四条 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现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运用市场化配置,鼓励合理竞争,择优供给;鼓励开展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用地布局优化。

 

第二章 城镇村计划

 

  第五条每年省下达的市区城镇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为区控指标、调控指标和有偿指标三部分。

  区控指标是指分配到各区(含各派出机构和功能板块,下同),由各区自行安排,用于保障本区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指标。市国土局根据各区资源禀赋条件、年度建设任务和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安排本年度区控指标规模。

  调控指标是指市级层面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储备的指标,由市国土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局、国有土地储备中心等,根据本年度保障房建设和土地储备的用地需求,确定调控指标规模。

  有偿指标是指除区控指标和调控指标外,剩余纳入市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平台的用地指标。

  第六条每年度市区城镇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国土局下达。

  第七条 区控指标和调控指标计划下达后,各区和有关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组卷报批工作。对逾期未完成上报的,市国土局收回已下达的指标并统筹使用,当年不再安排其他用地指标。

  第八条各区申请的省级项目点供指标,由项目所在区自行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可提交市级指标交易平台交易,所得收益全部返还相应区。

 

第三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第九条各区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增减挂钩指标,原则上不低于30%用于农民生产生活、农村住宅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各区投资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除自用外,结余部分可按照25万元/亩由市国土局统一收购,纳入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平台。

                                                    第四章  独立选址计划

 

  第十一条符合省级立项条件的项目,应积极申请使用省级独立选址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不符合省级立项条件的独立选址项目,可以申请市区独立选址计划。市区范围内的省以下独立选址项目,需完成项目可研批复后,方可申请市区独立选址计划。各区有上一年度独立选址项目未完成组卷上报的,不予安排新的独立选址计划。

  第十三条对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分期安排的原则,只安排当年建设部分的用地指标。项目实际投资额、建设进度和节约集约用地未达到约定条件的,适当核减或不予安排项目后期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章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交易

 

  第十四条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平台的交易指标由市区城镇村计划中有偿指标部分、各区点供结余指标和市级收购的各区挂钩指标组成。

  第十五条参与指标市场竞买的主体为各区、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以及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担市政府重点工程的有关单位。未完成区控指标组卷上报工作的区,原则上不得申请购买有偿指标。

  第十六条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起始价为10万元/亩。城镇村计划指标和挂钩指标在交易中遵循同价原则,在报批土地缴纳相关规费时挂钩指标需缴纳相应耕地占补指标费用。每批次交易的指标数量根据需求安排。

 

第六章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第十七条每年初市国土局根据各县区资源禀赋条件和上年度占补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本年度各县区市级统筹的补充耕地任务量。市级统筹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3万元/亩由市国土局收购,全部纳入市级占补库。

  第十八条市级项目占补和无法实现自我占补平衡的区,可向市国土局申请购买占补指标。

  第十九条市级统筹的占补指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市、区级项目占补指标的价格为3万元/亩,省以上投资的重点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向县区购买占补平衡指标,价格为5万元/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国土局要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和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台帐,按规定测算和收取指标交易费用。

  第二十一条城镇村计划指标交易收入和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入,全部纳入市级土地指标交易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各区投资产生的挂钩指标收储。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挪用。市、区财政部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审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审计。

  第二十三条每年初由市国土局负责对各区上一年度指标报批及供地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在本年度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扣减其区控指标20%。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对各县区下达土地整治工作年度任务,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考核以当年验收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具体规则,由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各县、赣榆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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