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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4-00013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4-03-27
标 题 市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05〕5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通知
时 效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城市建设,根据《连云港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2003-2007年)》的有关要求,现将连云港市2005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分解下达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环境质量目标

(一)全市地表水高锰酸盐指标达到功能区标准,并以2002年为基数,水质达标率每年提高五个百分点;城区河流水体消除黑臭,无劣五类水体。饮用水质达标率达96%以上。近海海域水质优于海水三类标准。责任单位为各县政府、市环保局。

(二)市区和县城空气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保证市区空气质量达二级以上天数不少于292天。责任单位为各县政府、市环保局。

(三)环境噪声达到功能区标准;交通噪声逐年减小。责任单位为各县政府、市环保局。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四)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十五”计划要求的范围内;二氧化硫控制在《江苏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要求的范围内。责任单位为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计划;市政府每年对计划、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责任单位为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计划委、市环保局。

三、办实事目标

(六)按要求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任务,确保年底前28项指标均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标准。责任单位为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

(七)东海县、赣榆县完成国家生态示范区验收;灌云县、灌南县完成国家生态示范区调研。责任单位为各县政府、市环保局。

(八)制定全市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计划。赣榆县开展5家省级优美乡镇创建,2家市级优美乡镇创建;东海县、灌云县各开展4家省级优美乡镇创建,2家市级优美乡镇创建;灌南县开展3家省级优美乡镇创建,2家市级优美乡镇创建。四县各开展4家市级生态示范村创建。按省里“四进”工作方案开展绿色人居环境社区创建。责任单位为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

(九)贯彻实施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市循环经济建设规划通过省级评审和验收;四县各通过市级循环经济规划评审和验收,并完成1个循环经济示范工程。责任单位为各县政府、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十)继续深入开展《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中全市重点污染企业16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完成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港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双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兴发纸业有限公司、灌云县顺云酒业公司、灌云县恒华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责任单位为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十一)完成《江苏省绿色工程规划》(第二期)以及国家和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江苏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的任务。责任单位为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

(十二)完成连云港碱厂,连云港市星球塑料有限公司,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责任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十三)全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保证大浦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正常运转,东部城区污水处理二期工程竣工;完成四县污水处理厂建设。开展中水回用试点工作。责任单位为各县政府、市建设局。

(十四)开工建设日处理800吨的垃圾焚烧热电厂,年底前主体土建工程完工,保证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四县开工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清理白色污染及河道、涧沟岸边生活垃圾。责任单位为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水利局。

(十五)全市危险固体废物特别是医疗废弃物统一送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安全处置;对规模小、条件差的焚烧炉分批限期淘汰,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率达100%。责任单位为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十六)实施“西气东输”配套工程;淘汰城区内四蒸吨以下(含四蒸吨)燃煤锅炉,市中心建成无燃煤区;建设市中心热力网联网,城市集中供热率达45%以上、城市气化率达95%。责任单位为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

(十七)在用机动车辆尾气排放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年检率达95%以上;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抽检工作,检测车辆占市区机动车总数4%以上。淘汰二冲程燃油助动车,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机动车。责任单位为各县政府、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十八)全市印染、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逾期达不到的予以关停。责任单位为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十九)市、县制定有机食品发展规划;在国家生态示范区内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有机食品基地面积不少于耕地面积的2.5%;灌云县创建有机食品基地1个,其他三县继续开展有机食品创建活动。四县建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点不少于1个。责任单位为各县区政府、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二十)建成市区“绿色通道”22公里;继续完成采石塘口植被恢复12个试点项目;全市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达7%;通过省级园林城市验收;建城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责任单位为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二十一)城市水环境建成水一环、水二环,完成东盐河整治二期、三期工程和玉带河、排淡河拓宽整治工程。责任单位为市水利局、市交通局。

四、保障措施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责任单位为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计划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连云港工商局、市环保局。

(二十三)全市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达到2%。市及各县由同级财政安排的污染防治基金,其额度不低于同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3‰;落实污染防治资金300万元,用于环保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责任单位为各县政府、市发展计划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二十四)确保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责任单位为各县政府、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

(二十五)市级以上开发区、县级以上工业小区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建设配套的污染集中处理设施。连云港出口加工区,赣榆经济开发区、海洋经济开发区,东海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完成环评及规划。责任单位为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二十六)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区域认证。责任单位为赣榆县政府、东海县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二十七)通过并实施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宣传教育现代化建设方案;四县建成地表水自动监控系统;赣榆县、灌云县、灌南县完成环境空气自动监控系统。继续深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系统维护、系统应用工作。制定连云港市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中心方案。责任单位为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编办、市环保局。

五、目标分解与考核

(二十八)各县区政府每年制订一次年度工作目标,并对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分解落实。每年第一季度,各县区政府对上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考核。责任单位为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委会办公室。

(二十九)各县区政府应责成各责任单位每年6月5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目标完成进展情况,对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发放调查表征求群众的评议意见。责任单位为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委会办公室。

(三十)市政府对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经省考核为优秀或良好等次的有关责任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县区政府对年度完成责任目标较好的有关责任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任单位为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环委会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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