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3-00225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3-12-26 |
标 题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03〕21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现将《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的执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的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划生育、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市本级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为0.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缴纳生育保险费,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第九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所工作过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6个月(含6个月)的;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的,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引产或者足月死产的,产假90天。
(二)女职工因生育、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给女职工:
1.顺产1200元;
2.难产2800元;
3.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引产或者足月死产1000元;
4.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引产550元;
5.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不超过200元;
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30元;皮下埋植剂80元,取出皮下埋植剂35元;输卵管结扎术250元,输卵管吻合术500元;
7.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8.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的产时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症子痫)、羊水栓塞、子宫破裂三种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2500元(含2500元)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25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50%。因生育引起产褥感染、产褥期出血、乳腺炎、膀胱炎四种疾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200元(含200元)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200元以上报销50%。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第十一条 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医疗费。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的50%。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参保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和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确属特困企业,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提出缴费计划,到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生育保险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缓期缴纳生育保险费,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内,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生育保险费,拖欠期间发生的生育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兼并、破产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偿应当负担的生育保险费,并向当地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
第十六条 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并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到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连云港市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连政发[1996]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