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4-00213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4-06-15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对全市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企业实施长效管理的意见 | ||
文 号 | 连政发〔2004〕15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目前,我市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以下简称小化肥)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巩固取得的成果,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化肥生产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促进我市化肥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现对我市小化肥生产企业实施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对全市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企业实施长效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目前,我市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以下简称小化肥)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巩固取得的成果,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化肥生产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促进我市化肥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现对我市小化肥生产企业实施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量控制,严格把关,制定产业发展政策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方向,研究制定我市化肥行业产业政策,在金融、规划、国土、环保、能源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严格限制小化肥行业的无序发展,对小化肥生产企业进行总量控制,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市多年的小化肥问题。
根据加强环境保护、合理配置资源的要求,提高小化肥生产企业准入门槛。依据我市的生产力发展布局,制定产业政策,并制定《连云港市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企业生产管理办法》,对小化肥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场地和设备、技术标准、环境评价、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进行小化肥产品的生产。
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建立长效管理体制
(一)明确政府职责,实行专人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化肥企业监督管理负总责。要按照“目标明确、计划具体、职责清晰、指导有力”的要求,建立县(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行政一把手层层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将举报责任落实到基层组织。建立对小化肥生产企业监控体系,乡(镇、办事处)、村(社区)要实行专人负责制,严防本区内出现非法生产加工小化肥企业。要将小化肥长效管理责任制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年终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辖区内出现非法小化肥企业,未及时取缔,造成假化肥外流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实行分工负责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小化肥生产、流通、运输等环节的监管,上下联动,横向配合,协同作战,各自把关,形成合力。
经贸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我市化肥生产行业的发展意见和具体管理办法。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小化肥企业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引导企业修订相关的企业标准,要积极探索,争取建立地方标准;要对产品的包装、标识、生产过程、检验过程、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化肥生产企业名单和监督检查结果,便于全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用户共同参与监督;要建立 “黑名单”制度,将有制假售假行为的企业及其责任人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营业执照发证关和年审关。对不符合《连云港市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企业生产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年审中不能提供真实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加强对化肥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和合同欺诈行为,堵住假冒伪劣化肥的流通渠道;对因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活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小化肥行为;并要重点查处违法印刷假包装袋的厂家,对非法印刷的源头地区进行重点整治。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请有关司法部门依法提前介入,以便依法从快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威慑力。
农业部门要积极做好农资产品的行政执法工作,要为有关部门提供化肥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指导。
环保部门对小化肥生产企业要在注册登记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生产前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生产中对排污情况进行监督,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对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企业严格查处。
铁路、公路、航运等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码头、车站的小化肥产品的检查活动,对需运输化肥产品,要根据公布的企业名单对营业执照、供货合同、承办人身份证、产品的合格质量证明、产品的包装、标识等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发现有可疑情况的小化肥产品,要暂停对其货物运输,并及时通知有关执法部门。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供小化肥运输流向的有关情况。
房屋出租单位要加强对出租场地的管理,防止所出租场地内发生制假售假行为。
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对制假售假的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公布处理结果,震慑违法分子。同时要积极宣传我市信誉好、产品质量好的化肥生产企业,为合法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三)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坚决纠正各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行为,对工作不力,疏于管理,致使重大质量案件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部门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机制,强化监督,加大执法管理力度
要集中力量侦破一批涉及面广、违法金额较大 、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对假化肥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各级政府都要把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要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职能,明确职责分工,避免管理上的重复或疏漏。
要加强信息沟通,完善市场监管,建立质量事故处理机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小化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对小化肥企业监管情况,市小化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各县区、各部门有关人员工作例会,分析研究监管情况,有重大事项及时向整治领导小组请示汇报。
要继续保持专项整治工作的高压态势。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保持决心不变,机构不撤,力度不减,标准不降;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严防出现回潮和反弹;要在总结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采取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措施,在规范中整顿,在整顿中规范,彻底改变我市小化肥无序生产的状况,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