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6-00784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6-11-27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意见 | ||
文 号 | 连政发〔2006〕22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精神,现对我市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逐步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精神,现对我市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方向,加快建立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发展,覆盖老年人、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立政府管理调控、行业协会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自行运作、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逐步实现全市社会福利社会化。
(二)基本原则。1.服务对象公众化原则。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残疾人、“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扶养人或赡养人或有赡养人无赡养能力)、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满足其服务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2.服务方式多样化原则。以居家供养为主、机构供养为辅,大力发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低偿、志愿服务。3.服务队伍专业化原则。开展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服务职业资格管理制度。4.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加强政府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新格局。5.运作机制市场化原则。建立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市场化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6、城乡发展一体化原则。统筹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
(三)目标任务。到20l0年,在我市基本建成以国家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和集中收、寄养人员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老年福利设施床位总数力争达到7000张,基本实现养老设施床位总数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5‰。市建一所600张床位以上,集养护、医疗、康复、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各县区至少建立一所内设床位不少于120张的社会福利机构,有条件的县建一所儿童福利院。各街道确保其养老床位不少于50张,各社区要改善或增设老年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日托或上门护理服务项目,逐步形成社区居委会有站点、街道有服务中心的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网络。农村乡镇要建立以“五保”老人为主要对象,面向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确保内设床位不少于60张。
(四)规划布局。各地应在规划和民政部门指导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编制城市社会福利设施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城市社会福利设施的分布、规模和数量,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规划进行统一管理。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五)政策扶持范围。凡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第19号令)举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人寄养康复站、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农村五保供养中心)、托老所等社会福利机构,经市、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领取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才能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和优惠。
(六)项目审批政策。经市、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对符合规划的新办社会福利机构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原来已经建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属于医疗机构的,或以医疗护理、康复等为主要服务形式和内容的,应先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土地使用政策。对纳入建设规划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协议供地的,要优先搞好用地服务;应当公开交易的,要通过公开交易方式供地。
(八)费用减免政策。经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可减免有关费用。所涉及的税收按国家现行优惠税收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在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人防工程时,新建养老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托老所)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易地建设费;免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划技术服务费、新型墙体基金、地方教育费附加、治安联防费;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救护车及生活用车养路费,经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减免征收;减半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义务植树费;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收费;安装电话,免收一次性接入、安装材料费,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 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九)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政策。卫生部门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工作。对社会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应优先考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医保定点的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政府资助政策。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免收杂费和书本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对儿童福利机构救治孤儿和弃婴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民政部门在预算中申请专项经费补助。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进养老机构的居家“三无”对象,当地政府应安排他们进机构养老,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对居家低保孤寡老人、低保边缘孤寡老人以及生活困难的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8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需要进养老机构养老的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十一)社会捐助政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募集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凭受捐赠单位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十二)鼓励符合收养条件且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公民依法收养孤儿。如收养福利院的残疾儿童,被收养的残疾儿童仍可享受国家的生活供养标准,直至自食其力。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备劳动能力的孤残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参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办法给予推荐安置,接收孤残人员的用人单位,要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三)鼓励社会福利机构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业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相关机制
(十四)建立社会福利事业经费投入机制。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种渠道投资方式,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并存、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物价指数变化,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重点用于一些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要把国家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专门预算。各地销售福利彩票所得的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投放社会福利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机构,各级福利资金也可适当给予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者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举办“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的“三无”对象,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核后,与政府办福利机构收住的“三无”对象合并编报,按规定经费安排,一视同仁。
(十五)建立社会福利事业市场化运行机制。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产业化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要深化现有国家、集体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改革,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盘活存量。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打破旧框框,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价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十六)严格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和认定工作。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事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做好辖区内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认定工作。凡冠名有“连云港市”名称的社会福利机构(床位须在50张以上),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其它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共同举办。对申请认定社会福利机构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民政部门要会同建设、安监、消防、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12-99)和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009,010-200l),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等方面以及服务人员配备进行严格验收,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社会福利机构享受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圈地或未经批准改变福利机构用途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国土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十八)建立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机制。要严格依照岗位专业标准和工作规范要求,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专业水平。加强社会福利工作系统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福利服务队伍,实行社会福利行业的专业化管理。通过倡议、发动、引导志愿者服务活动等方式,不断壮大社会福利志愿者队伍,使志愿者服务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四、进一步强化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领导。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将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统一规划,规范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要统筹安排,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建设标准进行。
(二十一)进一步形成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要依靠全社会的参与和各部门的支持,逐步形成政府重视、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经费资助、日常监管等具体操作办法,并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交通、教育、广电、卫生、安监、物价、税务、工商、供电、供水、电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共同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