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5-00152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5-05-18 |
标 题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 ||
文 号 | 连政发〔2005〕9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综合整治,营造整洁、清新、靓丽、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限期拆除市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部门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后立即自行拆除。
二、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平整场地,并加强日常管理。
三、对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实施处罚。
四、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风景区周边区域和通往景区道路两侧等地段的管理单位和业主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采取长效管理措施严防乱搭乱建行为。对监督管理不力或袒护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对违法建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举报电话:5487110),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依法予以处理。对暴力抗拒、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05年5月20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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