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7-05008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7-06-12 |
标 题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
文 号 | 连政发〔2017〕6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此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 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1.海岸线、张圩河路、烧香支河、烧香河、242省道、S73东疏港高速、连霍高速、沈海高速、鲁兰河、蔷薇河、临洪河合围区域。
2.连岛。
3.242省道、朱稽副河、怀仁路、朱稽河、沈海高速合围区域。
二、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等实际,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Ⅱ类(较严)”类别,具体为: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必须为成型燃料,并且必须使用专用锅炉、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应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要求及我市工作计划进行整治,在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他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工商、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公安、规划、环保、建设、城管、交通、农业、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电、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本通告自2017年7月12日起实施。2011年5月6日发布的《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连政发〔2011〕66号)同时废止。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