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3-00050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3-04-23 |
标 题 | 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3〕6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公安局、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拟定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拟定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烟花爆竹的归口管理、经营,建立以批发企业为主体,以零售网点为基础的烟花爆竹经营体系,完善购买、运输、销售、储存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烟花爆竹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管理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实行分级管理,统一由经核准的市、县日杂公司或烟花爆竹专营企业归口批发经营,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业务。
(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有烟花爆竹专用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并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3.经营人员须经市、县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培训合格,领取上岗证。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烟花爆竹制度,购销时必须签订《烟花爆竹统一购销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从市外调入烟花爆竹必须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可进入连云港市市场销售。
3.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有市级以上法定质检合格的报告。
4.严禁将有关证照买卖、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5.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业务承包给个人经营。
6.严禁经营拉炮、摔炮、砸炮、小型礼花弹等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
二、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及经营管理
(一)零售网点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专库存放。
2.专柜销售。
3.专人管理。
4.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5.有完整的进、销、存记录。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市、县日杂公司或烟花爆竹专营企业本着从严控制、合理布设的原则,报所在县、区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同时报市公安机关备案。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市、县日杂公司或烟花爆竹专营企业根据零售单位上一年经营情况,统一集中向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年审不合格或超过一年未审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其《民用爆竹物品销售许可证》,并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四)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服从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管理,从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货。
2.必须持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才能经营,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或转移经营场所。
3.严格执行烟花爆竹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主管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质量监督。
三、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强化烟花爆竹市场监督管理
(一)设立由市公安、工商、供销总社等部门组成的连云港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烟花爆竹市场稽查大队,每年要集中力量对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单位进行稽查,督促整改各种隐患。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经营单位,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收回有关许可证。凡发现违规私自购进以及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要依法予以查封。要加大对公路、水路的查禁力度,坚决打击私产、私运、私储、私销烟花爆竹的不法行为。严禁一证多点,乱设流动摊点。发现违反规定的,根据违规情况,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烟花爆竹购进实行“三证一签”制度。“三证”即运输证、购买证、合格证,“一签”即市外调入烟花爆竹实行外包装加贴由公安部门监制的专用封签。凡运输时证件不全或无证运输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销售网点实行“四统一”制度即:统一的专营封签(防伪标志)、统一的经营标志牌、统一的市场监督体系、统一的烟花爆竹配送服务体系。
(四)设立连云港市烟花爆竹打非举报电话,利用社会力量打击非法采购、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烟花爆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举报有功者,由人民政府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奖励。
市公安局
江苏省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供销合作总社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