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7-05110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7-11-07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投资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7〕15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政府投资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22〕151号),本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投资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政府投资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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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政府投资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连云港市政府投资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参照《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产业发展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委托国企代行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国有企业资金及其他社会资本。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基金管理架构原则上包括基金管委会、基金出资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可增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托管银行等架构。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由政府负责组建,由政府领导任主任,财政、发改、经信、科技、农业、商务、旅游、金融办、国资委、金融控股、工投集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工作,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兼任。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基金投资的管理制度文件,并对有关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二)审议基金的发展规划、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审议基金管理绩效目标考核情况;
(四)审议财政对基金出资方案或增资方案;
(五)其他应当由基金管委会决策的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明确监管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
1.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委托国企代行出资,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对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并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2.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发改、经信、科技、农业、商务、旅游等部门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建立本行业项目库,定期向基金运营机构推荐本行业的投资对象名单,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行业监管、考核评价。
3. 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财政、发改、金融、国资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八条 基金出资机构:由已有或新设的国有独资企业受财政部门委托代行出资人职责,编制基金组建及增资方案,负责选聘或委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履行对基金出资职责,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执行基金管委会决议及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投资运营。
第九条 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出资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具体负责收集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制定并实施基金投资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等,定期向基金出资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条 基金出资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一条 基金的出资机构应高度重视基金工作,积极配合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做好基金的内控管理及人力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第十二条 基金应围绕市委、市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基金的引领带动作用,扶持培育更多成长型、科技型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第十三条 基金可与上下级政府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具有行业特征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基金。政府出资或注资在基金中所占投资比例不得高于50%,社会资本由基金运营机构依法募集,政府注资或委托国有企业代行出资到基金部分不纳入社会资本统计。
第十四条 鼓励基金实行直接投资、跟进投资,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可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等形式,但基金出资完成后占投资对象的股权比例一般不高于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五条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运营机构和运作模式
第十六条 基金出资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方式选聘或委任基金运营机构,基金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涉及对外募集社会资本,须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技术指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基金退出、让利及收益分配方式
第十七条 基金出资机构应在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或注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 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中载明。对基金投资于中早期以及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基金出资机构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基金运营机构管理基金发生的费用应专项列支,具体比例应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委托协议进行支付,原则上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按未来业绩确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分成。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对政府基金运作的相应监管机制。基金运营机构健全投资决策规程,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出资机构要认真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基金运营机构加强对基金运作的内部管理,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并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运营安全和有效。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考核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负责制定考核实施方案,提出年度工作要求,依据目标开展考评,并确定考核结果应用方式。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开展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基金的工作机制、制度保障、运作管理、带动效应、量化绩效指标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考核指标实行百分制,包括管理指标、政策指标、效益指标(详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为进一步调动基金投资积极性,及早发挥效益,考核时,要将被投企业营收及利润增长率、基金投资进度、带动社会投资额、基金杠杆率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基金投资进度=当年实际投资项目的资金总额÷(基金待投资的认缴出资额度÷基金剩余投资期(年数))×100%
带动社会投资额=基金参股或注资基金带动的社会资本金额。
基金杠杆率=基金总投资额÷基金中政府出(注)资金额×100%
第二十六条 基金的绩效考核结果是基金对外投资、后续出资、退出让利以及实施奖罚、补偿政策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八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每半年度结束后45日内,基金运营机构要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出资机构报送基金资金及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运营机构要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出资机构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运营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出资机构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对问题的处置建议方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基金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参照表
附件
基金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参照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评要点 |
备注 |
管理指标 (20分) |
工作机制(10分) |
领导重视1分、组织架构2分、运作机制2分、运营机构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备案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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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5分) |
管理办法2分、政策集成2分、统计制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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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5分) |
信息披露1分、定期报告2分、风险控制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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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标 (30分) |
基金杠杆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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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向市内企业或项目比例 (6分) |
市内企业个数2分、投资市内金额2分、市内比例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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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向中小企业比例(4分) |
投资中小企业个数2分、中小企业比例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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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度(10分) |
由财政部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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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50分) |
被投企业营收同比增长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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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企业利润同比增长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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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率(10分) |
基金的投资收益不低于一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都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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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管理(20分) |
当年实际投资进度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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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退出情况10分 |
逾期允许协议展期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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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社会投资额(10分) |
政府注(出)资部分不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