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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4-00240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4-09-29
标 题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04〕21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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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军人和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资质认定失业半年以上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二、鼓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缴纳,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三、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企业按季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资质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五类型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以及在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季直接拨付社会保险补贴。

    四、切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一)降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经所在社区公示、推荐,街道社区签署意见,直接由担保公司承诺担保,取消其反担保:1.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创业培训后领取结业证书的;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体家庭成员互保的;3.下岗失业人员联保贷款的。

    (二)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国银行及中小商业银行,要按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在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同时,还要积极支持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要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明确风险责任后,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提出申请,经社区公示、推荐,街道社区签署意见,经办银行予以办理贷款手续。具体贴息操作办法由各级财政另行制定,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贴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国家、省和市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确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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