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6-00527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6-10-24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6〕14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推进诚信连云港建设,加强交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素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关于深入实施江苏文明交通工程的工作意见》《连云港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此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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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4日
连云港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诚信连云港建设,加强交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素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关于深入实施江苏文明交通工程的工作意见》《连云港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在我市境内发生的交通失信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会同教育、人社、住房、建设、交通、人民银行、保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上路行驶机动车未悬挂车牌或故意遮挡车牌的;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
(四)渣土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公路客运、旅游客运、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4分以上(含4分,下同)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或因其他交通安全违法处罚记录累计20次以上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处罚记录累计20起以上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驾驶许可的;
(五)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渣土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公路客运、旅游客运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但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七条 公安、教育、人社、交通、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应按规定将文明交通信用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挂钩,主动查询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交通失信行为人实施相应惩戒。
第八条 各级机关、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时,应按有关规定取消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报考应聘资格。
各级机关及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不给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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