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府文件> 失效文件
索 引 号 k12498411/2008-00203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8-07-21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8〕7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建设局、发改委、规划局、房管局《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时 效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发改委、规划局、房管局《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建设局 市发改委 市规划局 市房管局 2008年6月)

 

为积极推广太阳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我市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其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院、饭店、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程推广使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和集中热水系统技术;单层住宅和农村民房可以使用直插式、单循环、非承压太阳能热水器产品。12层以上住宅提倡使用太阳能热水器。

二、设计标准

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SJ28-2007)、《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DGJ32/TJ08-2005),以及我市《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与建筑构造图集》(连J/T01-2007)等标准规程进行系统设计,力求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

三、推行措施

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审查、规划设计要点、建筑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房屋销售与物业管理等环节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项目审查时,应将包括太阳能光热利用在内的建筑节能方案报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二)民用建筑方案设计前,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相关要求写入规划设计条件,下达给项目建设单位,并作好审查工作。

(三)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作为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中的主要内容之一,进行重点审查和专门批复。对于应利用太阳能而未利用或者少利用的,应退回修改。

(四)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填写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在内的建筑节能报审表。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其中涉及防雷设计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未设计或者少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又未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应暂停审查,补充设计。

(五)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图集等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图纸设计内容,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施工图纸中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位置、规格尺寸、管道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器管线敷设、含防雷设计的节点做法等内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总造价之内。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施工纳入资质管理、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范畴。在统一设计、统一安装的前提下,太阳能热水系统连同单项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一并验收。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利用情况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并写入《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太阳能热水系统交付使用后纳入小区物业服务范围,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与太阳能热水器生产或者安装单位签定协议,保证使用质量和售后服务。

(八)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发标准化、通用型太阳能热水系统组件,并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规范、便利的产品和检修、维修服务。

(九)对统一规范利用太阳能光热、光电系统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荣誉称号。符合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要求的项目,可以申报参加各级康居示范小区、住宅性能认定、最佳楼盘、优质工程、优秀设计等奖项的评选。

(十)鼓励城市在道路路灯、公园广场灯、小区庭院灯、公共楼道灯及园区公共照明灯中使用太阳能光伏LED照明技术。

(十一)属于本意见规定范围的已建成的住宅,参照本意见相关规定可以补充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是涉及经济发展、能源节约和城市美化的重要工作,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监督,积极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切实降低建筑领域能源消耗,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