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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9-00061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9-04-20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9〕4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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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国际金融危机蔓延造成的严重困难,加强政策扶持,减轻企业负担,解决融资难题,保持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

(一)加强财税扶持。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税前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地方和部门擅自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级以上规定必须交纳有弹性幅度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对企业检查首次发现的问题,凡不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一般违规行为,只提出行政建议和整改意见,不进行处罚。对符合条件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执行期为2009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困难企业的社保历史欠费在2009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厂房、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企业确因特殊困难,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报经批准后可缓缴,缓缴期内不计收滞纳金。

(三)慎用司法保全。司法机关要妥善处理企业债务纠纷案件,慎用司法保全措施。对逾期不能还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可要求债务人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对尚能正常生产经营,但因一时资金困难不能还债的企业,一般不先急于采取保全措施。对生产经营困难、欠债较多的中小企业,采取书面裁定保全财产,以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为前提,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化解债务提供必要条件。

(四)支持开拓市场。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推进产品结构调整。政府有关部门对成长性好、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和有发展后劲的优良项目,要积极向上推荐,争取政策和资金扶持。调整优化外贸扶持资金,加强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政策扶持。2009年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市区有市场、有订单但资金困难的企业应对挑战而坚持经营和保持稳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的贴息,政策暂定一年,各县也应相应设立该项资金。建立中小企业市场开拓服务网络平台,及时发布供需信息,积极组织工、商企业洽谈对接,加强供需衔接,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二、努力化解融资难题

(五)加大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要加大对有市场、有效益、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增量高于上年。全国性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开发新的融资产品并争取在我市试点;地方性商业银行要发挥自主权大的优势,在创新贷款方式、扩大担保抵押范围方面进行积极尝试。对提前收回贷款或不续贷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可向人行连云港中心支行和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由人行连云港中心支行、市经贸委会同市相关部门、企业和相关银行进行协商,通过其他方式帮助企业进行适当的融资安排。

(六)放宽信贷条件。适当放宽抵押和担保贷款条件,积极开办股权、动产、专利技术、海域使用权质押等适应中小企业需求的信贷品种,可以采取设备、存货、应收账款以及个人信誉、公务员信用等担保形式进行贷款,并适当延长担保期限。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扩大抵质押贷款范围,贷款抵押物评估有效期放宽到1年以上。对企业以土地和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国土和房产部门不得强制要求评估,按最低标准收取登记费用,并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暂时亏损但产品有订单、还款有保证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灵活运用仓单质押、封闭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为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股权抵押方式给予信贷支持。

(七)支持担保机构。不断扩大担保公司规模及其信贷放大效应,鼓励国有投资主体对其所属的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力争用1-2年时间市级国有控股的担保公司资本金增加到2亿元以上,县区国有控股的担保公司资本金增加到1亿元以上。鼓励成立非营利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其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实行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扩大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2009年调整为300万元。各县和市开发区2009年至少设立相应专项资金200万元,各区2009年至少设立相应专项资金100万元。鼓励担保机构跨县区开展业务,对为市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而实际发生的贷款代偿金,由担保机构和发生代偿企业归属地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共同给予担保机构一定补偿。

(八)降低融资成本。担保机构收费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国有控股的担保机构2009年收费标准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10%-30%。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实行利率优惠,严格利率上浮审核,削减上浮幅度。对降低保费标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贡献大的担保机构,财政给予重点扶持。

(九)强化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投入。市人行对各商业银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按季通报,按照既定的奖励政策,将新增贷款落实情况与市政府对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考核激励政策进行紧密挂钩。

三、排解企业经营难题

(十)改善行政服务。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指导企业科学发展。鼓励有审批事项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基层需要开展上门服务,进行现场办理,并在各自门户网站开设企业服务专栏。企业在运行困难情况下可依法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方便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工时制度。对国家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新的优惠政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省提出的贯彻意见,制定快速简便的操作办法,研究并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出台对特殊行业、特殊困难企业的扶持措施,尽快落实到企业。

(十一)加强难题会办。进一步完善工业发展难题会办制度,加大会办频度。经贸部门负责收集梳理企业反映的发展难题,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对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难题随时反映、随时会办。创新难题会办方式,在原来定期集中会办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到县区和企业现场会办。

(十二)加强政策落实。各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各项扩内需、保增长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密切跟踪国家出台的10大产业振兴规划及实施细则、省有关配套政策,深入做好调研分析,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提出对策措施,明确突破重点,指导企业抢抓机遇,做好项目储备,争取政策资金扶持。发挥市级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工业经济调结构、保增长

(十三)加强风险防范。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处置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准备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要求,制订和采取有效措施,将潜在的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将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25号)的要求,市财政要安排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备用资金,在处置企业资金链断裂、关停、倒闭等突发事件时,用于应急垫付,待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好转后择机收回。

(十四)加强风险处置。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如实向市企业经营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设在市应急办)报送各类涉及企业稳定的信息。高度重视职工来信来访,慎重稳妥地处理职工反映的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稳妥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政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造谣、煽动和非法组织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和关键人员,必要时采取果断措施以防止影响扩大。

四、加强组织协调

(十五)建立联动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对我市的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市政府决定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发改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监察局、外经贸局、科技局、环保局、安监局、国土局、建设局、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物价局、房管局、海洋与渔业局、总工会、工商联、人行连云港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连云港工商局、连云港国税局、连云港市地税局、中行连云港分行、工行连云港分行、农行连云港分行、建行连云港分行、交行连云港分行、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东方银行、格斯达担保公司等单位共同参加,不定期进行联合办公研究企业发展难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市县(区)之间、部门之间应积极配合,加强沟通,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努力化解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并维护社会稳定。

(十六)强化跟踪考核。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续,缩短办理期限,全力支持企业经营者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市政府将对各部门执行本意见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作为软环境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执行优惠政策不到位、推委扯皮、加重企业负担等行为将严肃查处,情况严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坚持特事特办并切实为企业解决困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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