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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6-00755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6-08-01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06〕14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连云港市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强化对经规划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经其批准的建设用地、建(构)筑工程、市政交通和市政管线工程等项目实施的批后规划跟踪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件。

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依法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批后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红线图)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方案经规划公示并经批准后,方可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的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土地的主要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退让道路红线、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的设置、历史文物保护要求等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涉及调整城市规划的,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按法定程序先行对所依据的城市规划进行调整,并进行规划公示,城市规划调整后方可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的内容进行变更。

第八条 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土地受让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出让时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红线图进行开发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和红线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和红线图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红线图的,应当告知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完备土地出让手续。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批后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办完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重新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审,方案经规划公示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其中,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 建筑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核准的图纸进行放线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并及时将放线结果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线,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基槽开挖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槽,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建筑工程基础施工至±0.00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基,验基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进行主体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自开工至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检验期间,必须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悬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公示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公示牌》的内容、格式和规格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制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竣工检验,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检验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建设用地权属证明、建设用地红线图等相关证件、图纸;

4.原有建筑、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以及违法建设拆除情况说明、竣工测绘图等资料;

5.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现场公示情况材料;

6.建设工程变更的相关图件;

7.其他相关资料及图纸等。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检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及核准的施工图的内容及有关资料,检查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1.总平面布局。检查该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准的图纸要求。

2.空间布局。检查该建设工程的地面设施与地下设施的关系、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准的图纸要求。

3.建筑造型。检查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观造型、材料、色彩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要求。

4.配套及室外设施。检查室外工程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检验合格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检验认定书》。检验不合格的,市区内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各县城市规划区内的由所在地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

第十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未获批准或延期又到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内无偿自行拆除。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使用功能。建设单位在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内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其使用功能的,视为违法建设。因城市建设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的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以及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必须符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建筑的使用功能、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退让道路红线、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的设置、历史文物保护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必须先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尤其要征求相关权益人的意见;内容变更涉及调整城市规划的,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按法定程序先行对所依据的城市规划进行调整,城市规划调整后方可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第五章 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施工图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应报经原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政交通及市政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覆土前进行现场测量,编制市政交通及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图。

市政交通及管线工程测量及竣工图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市政交通及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审批部门申请规划检验,检验合格后,由规划审批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检验认定书》。规划检验不合格的,市区内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各县城市规划区内的由所在地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规划总平面方案、建设工程方案、市政工程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施工图的批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政交通、管线工程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按本办法第七条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或《市政交通、管线工程设计条件》,重新编制设计方案,按法定程序重新报审。

第二十七条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规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若变更内容涉及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需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重新按程序报审规划方案,公示并经批准后方可按程序重新报审修建性详规。若变更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尤其要征求相关权益人的意见,方可按法定程序重新报审修建性详规。

第二十八条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后的建筑、市政交通管线施工图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若变更内容涉及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需按第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重新按法定程序报审建筑方案,公示并批准后,重新复审建筑施工图;对变更建筑立面的项目,需按建筑方案报审程序重新报审;对变更建筑内部功能的项目,需取得质量、消防安全部门书面鉴定意见,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设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报审。

 

第七章 民房的规划批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居(村)民在取得《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开工。

第三十条 工程基础动工前,应当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工程竣工后,居(村)民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检验。申请时要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民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检验申请表;

2.《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基础施工前验线资料;

4.基础施工完成后复验资料;

5.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原有建筑或违法建设拆除情况及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规划情况的说明;

8.其他相关资料及图文等。

第三十一条 民房竣工规划检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检查《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 民房竣工规划检验合格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核发《民房建设工程规划检验认定书》。检验不合格的,市区内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各县城市规划区内的由所在地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的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民房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的规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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