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府文件> 失效文件
索 引 号 k12498411/2015-00173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15-05-24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5〕7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促进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时 效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www.ju111.net

                                                                    2015年5月24日

  

关于促进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5年5月)

  建立粮食烘干服务中心是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及农机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提高防灾抗灾能力、促进粮食丰产丰收的有力保障。根据中央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促进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建设,保证粮食收获后及时烘干储存,加快实现粮食生产不落地目标,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内容

  全市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建设,由家庭农场、农机(农业)专业合作社牵头,粮食生产和流通企业等生产主体共同参与,加快形成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粮食烘干示范基地。粮食烘干设备由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购买,可由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或当地粮食部门指定的国有粮食购销、加工企业提供配套仓房、安装设施设备。粮食烘干服务中心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运作,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办法,各方平等协商,做到产权清晰、责任明确,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实行粮食订单生产和订单烘干,优先服务合作社成员。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在5个粮食主产县、区各建设一个粮食烘干服务中心示范点。示范点建设规模:新增批处理能力不低于12吨的烘干机4台,有一定的粮食仓储场地,服务面积达到1000亩(单季),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示范点的具体位置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粮食作物布局、烘干服务中心辐射能力进行确定,并报市农机、财政、粮食等部门备案。到2020年,全市粮食烘干机械化水平达到30%,即烘干粮食(以单季稻谷计)61万吨。新增批处理能力不低于12吨的烘干机800台,烘干能力达到1.2万吨/批次。

  三、扶持政策

  对2015年建成的粮食烘干服务中心示范点,每个示范点一次性补贴3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示范点建成后,由市农机、财政、粮食等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帐户。验收办法由市农机、财政、粮食等部门另行制定。新购置的粮食烘干机品牌要在省财政补贴农机购置名录中选择,以政府统一招投标或团购形式组织购机,所购烘干机应提供不少于2年服务,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同意。对于弄虚作假骗领补贴资金和违规倒卖机具等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符合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建设条件且布局合理的其他粮食烘干服务中心,扶持政策另行制定下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参与、社企主导、场户自愿的模式,共同推进烘干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形成统一领导、任务明确、上下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要认真总结烘干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的成功经验,为全面推广奠定基础。

  (二)加强资源整合。实施示范点项目带动战略,各地要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田大户及国有粮库实施粮食烘干项目,农业高产创建、农机库房建设、新机具新技术推广、科技入户等项目要向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倾斜,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优先支持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发展。通过项目资源整合,进行重点扶持,带动粮食烘干专业化服务体系创新发展,不断增强适度规模经营的服务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强指导服务。各地要认真做好粮食烘干服务中心的规划布点工作。各级农机、粮食、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协调及推广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烘干服务中心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促进规范建设、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国土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将粮食烘干服务中心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供电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3〕427号),将粮食烘干服务中心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为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建设提供支持,形成工作推进的整体合力,加快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