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0-00500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0-05-25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0〕8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34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精神,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做好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34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精神,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做好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巩固试点成果,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服务网络,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社会责任,确保我市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统一采用联办共保模式,从2010年秋季作物开始,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由2009年的6︰4统一调整为5︰5,调整比例后,各县区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变。
二、工作要点
(一)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主要品种:种植业包括水稻、小麦、玉米等品种,养殖业包括奶牛、能繁母猪等品种。其他品种:各县区可根据各自主导产业发展情况自行确定其它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日光温室、大中棚等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品种。
1.提高传统品种覆盖面。继续做好水稻、小麦、玉米等传统种植业的参保工作,承保面要继续保持在80%以上。
2.全面开展高效设施农业的政策性保险工作。积极推进蔬菜瓜果花卉、苗木、食用菌等高效农业的参保工作,能繁母猪、奶牛应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年内,以上险种保费收入力争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4%以上。承办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研究水产育苗和养殖的保险试点业务。
3.大力推进农机具保险工作。积极推广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试点工作,承保机构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农机险。从2010年起,新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为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每台机械限1人投保。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政策性农机保险,切实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筹措工作。
4.积极开展渔业保险工作。海洋渔业部门要做好渔民人身意外伤害险、渔船机具保险的参保工作,扩大渔业保险承保面。
5.加强保费资金管理。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防范和化解大灾风险;降低管理费提取比例,提高风险基金积累。
(二)执行统一的补贴费率
1.水稻、小麦、玉米保险金额为300-500元/亩,费率均为5%,以县区为单位统一保险金额。各级财政承担75%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 ,省级财政补贴25%,县、区财政补贴15%,农民负担25%。
2.能繁母猪保险金额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70%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头,奶牛保险金额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60%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头,能繁母猪和奶牛的保险金额以县区为单位统一标准,费率均为6%。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50%,县、区级财政补贴30%,饲养者负担20% ;奶牛保险各级财政承担60%的保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50%,县、区财政补贴10%,饲养者负担4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生猪养殖大县,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在原有补贴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3.其它种植业、养殖业和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补贴50%,县、区财政补贴15%,农户承担35%。为了鼓励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按省里规定,凡是高效设施农业(不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费收入占种植业保费收入比重达到5%,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15%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再提高10个百分点。
(三)合理提取使用管理费
管理费的提取要坚持动态平衡、责权对等、专款专用的原则,总额应严格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
1.联办共保模式承保的参保品种,政府主管部门应与经办保险机构充分协商,合理划分各自工作职责,按6:4责任分担比例分别提取管理费。2010年秋季作物开始后调整为5:5,其中政府主管部门提取总保费的7.5%用于行政组织推动,承办保险公司提取总保费的7.5%用于农业保险展业等费用;在提取的顺序上,先将农业保险资金总额(含农民缴纳的保费和各级财政补贴的保费)按5:5比例分别转至承办保险公司和县(区)政府主管部门,然后各按15%提取管理费。严禁政府主管部门占用属于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也不得将应属于政府主管部门使用的管理费划转到保险经办机构或替农民代缴保费。
2.管理费要重点用于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性工作,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组织、宣传、承保、勘察定损、理赔以及相关人员培训,用于发放基层农保人员工资、发放村镇农保工作人员补贴,用于扩大宣传,提高农民参保意识。如有结余要滚动发展,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管理费,也不能用管理费抵冲农民欠缴的保费。
3.加强对保险管理费监管。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管理费的专项审计,确保农业保险管理费规范合理使用。
(四)执行标准规范的操作程序
1.严格投保程序,充分尊重农民自主参保意愿,不能以强制手段要求农户参保,不能出现与其他惠农政策捆绑、为辖内农户代垫、代交保费的现象。
2.规范理赔支付程序,切实提高赔付效率,严把查勘定损和理赔兑付关,按照传统种植业赔付不超过30天,养殖业赔付不超过20天的时间节点要求,做到不惜赔、不滥赔、不搞平均分配。定损理赔要张榜公示,赔付款严格实行“一折通”。加大对骗保行为查处力度,对工作落实不力、服务工作不到位或理赔中弄虚作假、骗取赔款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规范能繁母猪的理赔管理。基于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特殊性,各县区应与承办公司协商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周转金每季度结算一次,确保不影响理赔。重视无害化处理,因疫病死亡的能繁母猪,必须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每头最高不超过50元。
(五)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发展新模式
1.把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结合起来,鼓励农民加大投入力度,发展特色种植、养殖项目,不断提升特色产业层次,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提高农业生产综合效益。
2.承办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实行无赔款优惠政策,对上年参保未发生赔款的农户在本期投保时实行一定的激励措施,激发农民持续参保的积极性。
3.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承办保险公司要积极开拓商业性保险业务,使保险业务覆盖到所有的乡镇和行政村,服务领域拓展到农业的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逐步建立起高中低层次相结合、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险种体系,促进农业发展,确保农民得实惠。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推进力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具体承办部门设在各县(区)农业部门。各乡镇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农业保险,并且要确定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承办这项工作。
(二)加强网络建设。要继续加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建设力度,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设立乡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专职的保险经办人员;加强网络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公开乡镇农保服务电话、明确办事流程、提供政策依据,推动农业保险工作体系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商业性保险机构,力争1-2年内所有乡镇都有保险机构,部分行政村要有代办机构,形成上下贯通、全面覆盖的工作队伍,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有服务。
(三)加强信息工作。各乡镇要将承保、理赔、资金情况和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及时报送到县农保办,县农保办汇总后报送至市农保办,每个季度报送一次;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内部信息传递网络,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基层工作开展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四)加强目标考核。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目标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奖惩力度,重点考核乡镇,考核内容包括农保机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承保任务、查勘定损、理赔业务、服务意识等实行业绩考核评比,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对乡镇的目标考核,加大对基层经办人员的奖励力度,充分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宣传工作。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农民信箱等载体积极宣传农业保险的新政策、新变化和新举措,使农民充分了解保险的品种、投保的程序和参保的要求等相关事项,增强农民自觉参保的意识;保险公司要通过政策性保险带动商业性保险下乡,利用农业保险服务网络积极为农民提供各种商业性保险服务,满足农民对金融保险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各县区6月30日前将本地区2010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每个季度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业务开展情况报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