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5-00256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5-05-09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关于实施资金扶持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5〕6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关于实施资金扶持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关于实施资金扶持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关于实施资金扶持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关于实施资金扶持促进民营经济
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市财政局 2005年5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推动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连发[2004]2号)精神,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现就加强对民营经济的资金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资金来源、使用原则及方向
1.资金来源。扶持资金主要源于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清洁生产项目资金、产业集聚发展项目资金、上市融资项目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资金、名牌战略奖励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资金等。
2.资金使用方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集聚发展、技术创新、人才培训,以及用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和奖励先进等。
3.资金使用原则。扶持资金使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主要通过贴息、补助等形式实现。
二、推进民营企业技术进步
4.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平台建设。重点在产业集群和具有产业优势的地区推动中小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健全,在从事的业务领域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技术服务机构可申请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年度费用发生额的50%。
5.扶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在规定期间,实施完成的或正在实施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专有)技术、省级以上的科技成果以及省级以上确定的并形成一定批量的新产品的企业可申请资金资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年度费用发生额的50%。
6.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民营企业实施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列入了省、市有关计划的项目,可申报贷款贴息。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固定资产年度贷款利息的50%,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80万元。
7.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鼓励民营企业减少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排放。通过清洁生产审计(核)的民营企业可申报清洁生产资金贴息,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年度贷款利息的50%,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
8.扶持城区产业集聚。重点确定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有发展前景的城区民营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作为扶持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入园企业30家以上或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城区产业集聚区可申请资金贴息。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年度贷款利息的50%,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扶持乡镇企业集聚区发展。符合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特色、基础设施较好、管理水平较高、投资环境良好,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的乡镇企业集聚区可申请项目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为银行贷款利息的80%,每个乡镇企业集聚区的扶持额度不低于30万元。
四、加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10.扶持培训体系建设。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培训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培训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培训经费中的授课费、教材费、场租费按实际发生额(正常标准)予以补助,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费每人每天最高补助可达100元。
11.扶持创业辅导项目。承担江苏省创业辅导工作方案课题研究,以及组织编印创业辅导手册、建设创业辅导网站等项目,可申请事前定额资金补助。
12.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对规范运作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通过注入一定数额资金的方式予以扶持。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可申报免征营业税,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对其从事担保的业务收入,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
五、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发展空间
13.扶持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对参加由国家、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市场开拓和考察活动的民营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经费的5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活动发生的公共费用按实际情况给予承办单位补助。
14.扶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凡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在或即将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或进入辅导期,可望于两年内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定额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扶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新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 “中国名牌出口商品”、“中国专利金奖”称号的企业奖励15万元。
16.扶持民营企业实施重大项目。对受国家有关部委资金扶持,并在实施期内国家有关扶持资金到位或书面承诺到位的重大项目,给予资金配套扶持。配套资金按国家规定比例资助。
17.凡符合扶持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企业,向所在县(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市有关单位、企业可直接向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
本意见自二○○五年五月十三日起施行。